【关注】环保现场检查的11种违法行为认定证据

文摘   2024-11-23 19:14   青海  

1、拒绝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环境执法记录;
(5)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6)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2、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
(3)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4)现场照片、录像;
(5)环境执法记录;
(6)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7)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
(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物料衡算结果。

4、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5)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6)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8)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5、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环境执法记录;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
(7)企业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9)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10)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1)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6、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
(5)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7、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

场所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5)环境执法记录;
(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8)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9)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10)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1)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8、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

9、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环境执法记录;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6)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8)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9)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0)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10、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
(5)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6)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1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
(4)项目所在的禁止建设区域(例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材料;
(5)环境执法记录;
(6)GPS 定位记录;
(7)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9)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10)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1)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13)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来源:环保科普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建设“山青水绿天蓝地净”海东!海东环保期待您的关注、参与、支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