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月10日发布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如下为摘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相关人员等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钟玉
4、被告人:徐曙
5、被告人:王瑜
6、被告人:张丽雄
7、被告人: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
(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4年2月2日以苏检刑变诉(2024)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变更起诉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6、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7、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发还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发还康得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背景资料:证监会2020年处罚康得新及相关人员,部分人员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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