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300165.SZ,天瑞仪器)今晚发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1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6%。
刘召贵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负责天瑞仪器全面管理工作,未对上述事项充分关注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吴照兵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负责天瑞仪器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直接参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未能正确选择适用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张鑫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确认方法保持审慎关注,在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我会认为,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刘召贵、吴照兵,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鑫。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刘召贵、(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附:
1.根据天瑞仪器2021年报披露,刘召贵持有天瑞仪器股票市值超过9亿元;吴照兵年薪26.9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7万元;张鑫独立董事津贴为5.3万元/年。
2.天瑞仪器2021年报披露为亏损0.7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