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方“医休神介说”→点击右上角“…”→点选“设为星标★”,每天第一时间看推送:
医疗纠纷认定事实
2018年10月19日,谢**以“突发剧烈头痛意识障碍半天”主诉,到武警××总队医院就诊。
入院记录载明:初步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8年10月19日,武警××总队医院即行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介入治疗术。
2018年10月20日,武警××总队医院行侧脑室穿刺引流术。
2018年11月13日19时50分,谢**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记录》记载:死亡原因:颅内感染导致脑疝;死亡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肺部感染;3.化脓性脑膜炎。
医疗鉴定过程
2018年11月13日,家属签署《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表示不同意做尸体解剖检查。 其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广州市医学会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19]003号),结论为: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于2020年8月5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东医鉴[2020]007号),结论为: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域司法鉴定[2021]病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为:医方武警××总队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30%为宜(供委托方参考)。
患者家属主张:
以双方最后共同委托鉴定的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意见鉴定书确认为准,由武警××总队医院承担30%的责任。
武警××总队医院主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采纳广东省医学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一审法院意见:
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认武警××总队医院承担25%的责任。
患者家属主张各项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29749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武警××总队医院主张患者家属并未支付剩余医疗费155499元,可由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双方当事人对于护理费3750元、住宿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88708元、鉴定费160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患者家属主张交通费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上述金额共计1641367元,武警××总队医院应向患者家属赔偿410341.75元(1641367元×25%)。
4.对于患者家属主张超过该金额的诉请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641万?
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武警××总队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16410341.75元;(应该是书记员复制了上面数字,1641367元中的“16”没有删除,导致最终的判决金额多了2位数,实际赔付金额应该为410341.75元,虚惊一场。)
二、驳回患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18元,由患者家属负担1484元,武警××总队医院负担7234元。
武警××总队医院随后上诉: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武警××总队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患者家属承担。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依据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意见书,错误地认定武警××总队医院存在侵权事实并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上诉理由
一、武警××总队医院对患者谢正立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严重病情与并发症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武警××总队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鉴定程序及鉴定层级来看,过错责任的鉴定意见应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
患者家属辩称:不同意武警××总队医院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及争议焦点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武警××总队医院对于涉案事故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涉案的三份鉴定意见对涉案诊疗行为在医学上的专业问题已作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足以为本案判断医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提供依据。
武警××总队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认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亦无异议,本院据此对武警××总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结合上述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被鉴定人本身病理基础等因素酌定武警××总队医院承担25%的责任,在证据采纳方面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应事实进行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注明原创的内容权利属于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所有,未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转载、摘编等)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已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者来源。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众号标注为转载的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 、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
加医休哥微信交流探讨,请备注“单位+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