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二审居然被判赔偿1641万?!原因竟是...

文摘   2024-12-06 10:1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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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医休哥,晚上看到一则医疗纠纷的文书,看到赔偿金额差点没吓死,二审法院居然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641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医疗纠纷认定事实

2018年10月19日,谢**以“突发剧烈头痛意识障碍半天”主诉,到武警××总队医院就诊。

入院记录载明:初步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8年10月19日,武警××总队医院即行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介入治疗术。

2018年10月20日,武警××总队医院行侧脑室穿刺引流术。

2018年11月13日19时50分,谢**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记录》记载:死亡原因:颅内感染导致脑疝;死亡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肺部感染;3.化脓性脑膜炎。 


医疗鉴定过程


2018年11月13日,家属签署《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表示不同意做尸体解剖检查。 其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广州市医学会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19]003号),结论为: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于2020年8月5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东医鉴[2020]007号),结论为: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域司法鉴定[2021]病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为:医方武警××总队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30%为宜(供委托方参考)。 

患者家属主张:

以双方最后共同委托鉴定的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意见鉴定书确认为准,由武警××总队医院承担30%的责任。 

武警××总队医院主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采纳广东省医学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一审法院意见:

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认武警××总队医院承担25%的责任。 


患者家属主张各项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29749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武警××总队医院主张患者家属并未支付剩余医疗费155499元,可由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双方当事人对于护理费3750元、住宿费3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88708元、鉴定费160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患者家属主张交通费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上述金额共计1641367元,武警××总队医院应向患者家属赔偿410341.75元(1641367元×25%)。

4.对于患者家属主张超过该金额的诉请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641万?

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武警××总队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16410341.75元;(应该是书记员复制了上面数字,1641367元中的“16”没有删除,导致最终的判决金额多了2位数,实际赔付金额应该为410341.75元,虚惊一场。


二、驳回患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18元,由患者家属负担1484元,武警××总队医院负担7234元。 

武警××总队医院随后上诉: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武警××总队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患者家属承担。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依据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意见书,错误地认定武警××总队医院存在侵权事实并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上诉理由

一、武警××总队医院对患者谢正立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因“突发剧烈头痛意识障碍半天”于2018年10月19日急诊收治入武警××总队医院处。按照《中国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治指南2015》对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依据的描述:突发剧烈头痛,并伴有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癫痫、脑膜刺激征阳性及头颅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呈高密度影,即可确诊蛛网膜下腔出血(SAH)。结合患者谢正立的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武警××总队医院对患者入院后的初步诊断是及时的、准确的。在《中国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治指南2015》中载明:SAH病死率很高,应该尽快行脑血管检查,以明确病因,及时治疗(I级推荐,B级证据)。
同时认为:
外科手术夹闭或弹簧圈栓塞均可降低动脉瘤再破裂出血的风险(I级推荐,B级证据)。应尽可能选择完全栓塞治疗动脉瘤(I级推荐,B级证据)。对于同时适用于介入栓塞及外科手术的动脉瘤患者,应首先考虑介入栓塞(Ⅰ级推荐,A级证据)。结合患者病情,武警××总队医院为患者急诊进行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介入治疗术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中国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治指南2015》中载明:伴第三、四脑室积血的急性脑积水患者可考虑行脑室引流(Ⅰ级推荐,B级证据);所引改良Fisher量表指出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实质出血的血管痉挛风险为57%;血管痉挛的治疗,建议使用钙离子拮抗剂,特别是尼莫地平,可降低病死率、改善患者神经功能。武警××总队医院术后对患者予以行侧脑室穿刺引流术,予法舒地尔、尼莫地平防止血管痉挛等治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规范。人民卫生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的《神经病学(第8版)》针对化脓性脑膜炎诊断与治疗有如下叙述:根据急性起病的发热、头痛、呕吐,查体有脑膜刺激征,颅压升高、白细胞明显升高,即应考虑化脓性脑膜炎。确诊须有病原学证据,包括细菌涂片检出致病原菌、血细菌培养阳性等。在(化脓性脑膜炎治疗)未确定病原菌时,三代头孢的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常作为化脓性脑膜炎首选用药。确定病原菌时应根据病原菌选择敏感的抗生素。同时,《神经病学(第8版)》指出化脓性脑膜炎病死率及致残率较高。
武警××总队医院在患者出现化脓性脑膜炎并发症时,及时诊断并进行针对性治疗,使用抗生素及时、足量并根据药敏结果进行及时调整,医疗处置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二、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严重病情与并发症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武警××总队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入院时即已明确诊断为SAH,病情危重,病死率高。武警××总队医院依据诊疗常规、规范及时对患者进行了介入手术治疗,患者症状曾有所好转。术后武警××总队医院已按照诊疗常规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患者仍出现了肺部感染、化脓性脑膜炎等并发症。在患者发生并发症后,武警××总队医院亦对患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及时的治疗,但仍然未能阻止患者自身严重病情的进一步恶化与进展。
《神经病学(第8版)》亦指出化脓性脑膜炎病死率及致残率较高。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病情以及肺部感染、化脓性脑膜炎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共同作用的结果,武警××总队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规范,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鉴定程序及鉴定层级来看,过错责任的鉴定意见应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

本案中,对于武警××总队医院的过错责任问题,存在广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仅以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为依据,按公平原则酌情确认武警××总队医院承担25%的责任,而忽视了三个鉴定机构中鉴定程序及鉴定层级更权威的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专业鉴定意见,判决武警××总队医院承担过重的过错责任。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广州新南方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司法鉴定活动,是医患双方为解决此次矛盾进行的人民调解程序。武警××总队医院本着尽快缓解医患纠纷、缓和医患紧张的关系的原则,进行人民调解的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对相应的责任与赔偿均作出了较大让步。因此,人民调解程序中对武警××总队医院的责任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武警××总队医院责任的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约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从上述条款的设置上可以看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工作。省医学会是负责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而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可以否定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从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和鉴定层级上看,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权威性更高,应以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准。 


患者家属辩称:不同意武警××总队医院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及争议焦点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

1-广州市医学会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19]003号)载明: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东省医学会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东医鉴[2020]007号)载明:医方在对患者颅内感染的预判及抗生素的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存在医疗不足,该医疗不足对患者最终死亡的影响轻微,医方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3-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域司法鉴定[2021]病鉴字第94号)载明:医方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30%为宜。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武警××总队医院对于涉案事故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涉案的三份鉴定意见对涉案诊疗行为在医学上的专业问题已作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足以为本案判断医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提供依据。

武警××总队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认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亦无异议,本院据此对武警××总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结合上述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被鉴定人本身病理基础等因素酌定武警××总队医院承担25%的责任,在证据采纳方面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应事实进行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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