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基调来看,根据“新新国十条”要求,保险业要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还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从监管层面看,要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从发展方向看,“新新国十条”指出,保险业要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新新国十条”提出后,也让目前实操层面已在进行的措施规范到政策文件层面,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有业内人士表示,自2006年和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发布两份关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分别被称为“国十条”和新“国十条”,它们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新新国十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专业人士认为,新的表述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提升行业认知度和影响力。
“新新国十条”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中提出,要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精算技术运用;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等。对于这一变化,该人士认为这有助于丰富保险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要求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产品的稳健运行。
确实,近年来分红险、万能险偏离了保险主责主业,背离了保障本源,令市场出现了一些环乱。但这些浮动收益型的保险产品,其本质是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在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这些产品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此外,“新新国十条”指出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这一点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当下,更有意义。以上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举措有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而且,“新新国十条”首次提出了要积极培育中国特色保险文化,塑造可信赖、能托付、有温度的保险业良好形象;首次提出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
就这些变化看,有人称,保险文化是保险业发展的灵魂,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文化有助于增强行业凝聚力,提升社会对保险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保险业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如果有的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这样不仅提升了事业单位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还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同时,这体现了国家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视,也为事业单位提供了更多的福利选择。不过,这也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防止滥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从2006年的“国十条”到2014年的“新国十条”,再到今年的“新新国十条”,18年间,中国保险业实现了从高速度向高质量的转变,走出了单纯向市场要规模的简单模式,而是将追求速度和规模逐渐转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为1.64亿户次农户提供保险保障,大病保险覆盖12亿人,保险业积累的养老准备金超过6万亿元、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超过2万亿元。保险业稳步前进的同时,也在保障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恰恰是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不“偏航”,“新新国十条”也分别就保险市场准入、保险监管、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进行了规定。
要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有序推进减量提质,推进业务分级管理;严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严查股东资质,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如健全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从严监管关联交易等;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等;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等;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同时,要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搞利益输送的关键人,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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