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立法动向
2.两部门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
3.上海浦东印发《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
二、执法动向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3.公安部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2.最高法: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
3.最高法: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4.最高法: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行为的认定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和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全文发布!
7.国家知产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
8.北京高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9.浙江知产局: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01
立法动向
1.四部门: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
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发布会上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我们将出台和实施更有刚性约束的制度措施。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抓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推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大力推进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重点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两部门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指引》共四章十八条,提出为专利转化的潜在供需方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融资、交易、专利不侵权等信息。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专利转化评价体系,参与完善专利转化运用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鼓励创造更多具有应用前景的前沿性颠覆性创新成果;针对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形成常态化知识产权信息预警跟踪机制,科学监测并推送知识产权申请与布局、研发动向、技术发展态势、转化潜力、侵权风险分析等关键信息情报,协助科研团队预防和规避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上海浦东印发《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
10月24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十四条,适用于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工作,明确了请求裁决的条件、材料提交、立案审查、回避情形、中止裁决、撤销案件、举证责任和事实调查、行政裁决与调解的衔接、办理期限、责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调解。(来源:上海市政府)
02
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多措并举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于近日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隆基氢能、禾望电气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但未申报而实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本案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考虑到隆基氢能、禾望电气能够在本局发现前主动报告违法事实,双方及关联方此前未因未依法申报受到过行政处罚,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决定分别给予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公安部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近日,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自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
03
司法动向
1.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领域。
在解读的第三件案例中,最高法明确,在基于评论数等智能推送的平台规则下,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既干扰了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及流量分配机制,为不诚信的用户提供了机会,也破坏了短视频业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依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400万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
陈某建系专利号为201620169331.2、名称为“铝栅CMOS双层金属布线的版图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恒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第47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有效。深圳市恒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院二审认为,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的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荷兰某公司、昆明某园艺公司诉称:荷兰某公司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0311.5、名称为“安祖奥利尔”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昆明某园艺公司系该品种权在中国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荷兰某公司发现广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实施的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请求判令广州某农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249万元。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如何确定涉案授权品种的保护客体的问题。一般而言,用来确定授权品种保护客体的繁殖材料是以品种权人向品种权审批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涉案品种主要通过组织培养的无性繁殖方式进行扩繁,植株整体或其叶片都可以成为繁殖材料。由于涉案品种的特殊性,在涉案品种申请过程中以及授权之后,审批机关均未要求荷兰某公司提交用于保存的标准样品,故无法通过提取标准样品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客体。囿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所限,审批机关也没有保存授权品种的基因型信息。在此情况下,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正确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客体,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且提供其他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则可以以品种权人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推翻的除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甲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科技公司乙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接触、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必然具有正当性。即使特定主体依约或依法有权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该主体在特定场合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仍然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可能。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和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件,在明确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认定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标准以及将芯片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支付合理报酬的问题。
最高院二审认为,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被侵害,关键在于判断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是否被复制,其前提是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成立。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如欲否定登记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则需举证证明该布图设计并非权利人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或证明其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布图设计侵权判断过程中,在将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与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时,应将权利人所主张的该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具体三维配置与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而非将权利人关于独创性说明的文字内容与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全文发布!
为持续发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审判职能作用,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国际开放日,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全景回顾十年发展历程,并发布《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以下简称《案析》)。来自丹麦、法国、意大利、韩国、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国际商标协会(INTA)北京办事处的代表,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等近20家新闻媒体出席。(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7.国家知产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总结提炼各地区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了30个创新性强、成效较为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案例,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8.北京高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10月15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结合北京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及司法保障工作情况,聚焦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梳理分析了相关领域的司法保护现状、重点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努力构建相关司法服务保障体系等工作举措。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同时发布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在列。(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9.浙江知产局: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遴选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
刘良勇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uliangyo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良勇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律师具有应用物理和法律双重教育背景,主要从事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解决业务,特别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刘律师成功代理过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一发明侵权诉讼案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李晓柄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xiaob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蕾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wanglei@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崔博鹰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cuiboy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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