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立法动向
2.北京拟修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执法动向
1.国务院: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最高法: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的认定
3.最高法:组织者应对全部被组织者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最高法:轴辐协议的认定
5.最高法: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力量的认定
6.最高法: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7.最高法:“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
8.最高法:品种权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及重新鉴定的启动
9.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之确定
10.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11.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一审宣判
01
立法动向
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国标公开征求意见
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下载标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中国网信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2.北京拟修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9月1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 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办法》将第三章第七条集聚发展区的申报及认定程序中的“4. 专家评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可视情况设置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根据综合排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择优确定。”修改为“4. 组织评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可视情况设置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根据综合排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择优确定。”(来源:北京市政府)
02
执法动向
1.国务院: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运用。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营,对研发中心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来源:中国政府网)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多措并举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推动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9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4年8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
司法动向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的认定
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称:湖南某研究中心系品种权号为CNA20030431.3、名称为“Y58S”的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与品种权人签订合同约定,其享有涉案品种权的独占实施权。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获得“Y58S”在“Y两优808”品种商业化开发中的使用权,但该合同授权商业开发使用的地域仅限于河南省境内,后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发现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私自在安徽、湖北等地大量销售“Y两优808”种子,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判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规定中超出许可规模的生产、繁殖、销售行为,或者超出约定区域的生产、繁殖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品种权人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追究该行为的侵权责任。对于仅超出约定区域的销售行为,该条并未规定品种权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组织者应对全部被组织者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120515.0、名称为“万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生产涉案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行为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应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制种的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主观故意的范围,故安某成不仅对自己承包的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确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由于安某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没有对产量或利润进行举证,在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产量没有明显超出安某成种植地区玉米制种的通常情形,其主张的利润有证据支持,均可以采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轴辐协议的认定
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诉称:其系壳某(中国)公司经销商,主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中北部区域内经销某品牌工业润滑油产品。双方合作期间,壳某(中国)公司屡次在具体项目中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侵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轴辐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依据,反垄断法语境下所称的轴辐协议,又称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体而言,是指由轴心经营者与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轮缘经营者分别达成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通过处于中心位置的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协调达成横向合谋,在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轴辐协议中既有纵向关系,即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之间“明”的安排,又有横向关系,即轮缘经营者之间“暗”的合谋,但是轴辐协议本质上依然是轮缘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轴辐协议,但并不意味着不能依据反垄断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轴心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轴心经营者主观故意明显,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轴心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则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力量的认定
某磁业公司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某金属会社曾经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8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某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某金属会社许可而被拒绝,遂于2014年12月1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院二审认为,烧结钕铁硼材料与其他磁材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烧结钕铁硼材料或者其生产技术具有独立成为一个相关市场的首要前提。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独立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许可市场,更难以认定为某金属会社所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某磁业公司主张某金属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与烧结钕铁硼生产销售和有关技术发展的实际不符,其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特别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金属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在技术上为何且如何不可替代,对此某磁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鉴于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就是用于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且烧结钕铁硼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等状况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的市场状况,涉案相关市场中技术拥有方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的市场份额予以评估。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某磁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某金属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而且在案证据还表明某金属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苏州开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公司)与郭某、周某峰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两案,明确了发明人身份确认的相关裁判标准,对于依法保护科学家、科研人员的人身权益,引导专利权人和企业诚实守信、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性贡献,鼓励企业与科研人员合作共赢,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尤其是其中有关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审查员在评价特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作出的有关认定,是以特定的现有技术为参照的,可以在认定发明人身份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仅仅以此为据,否定特定的发明人对于专利技术方案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必须充分考虑与发明创造的形成有关的在案证据,对相关事实作出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当然是发明人,但不能说,发明人仅限于对专利技术方案区别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如果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对此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一般也可主张被列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两案一、二审判决彰显了鼓励和尊重科技创新、严格保护发明人署名权、维护科学家合法权益、弘扬科研诚信的鲜明态度,有助于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最有利于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有关血气生化分析仪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涉及专利法上“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和保密审查义务的条件及审查基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专利申请人是否负有报请保密审查的义务,取决于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法:品种权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及重新鉴定的启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京糯6”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明确对于品种权人单方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如发现鉴定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且案件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对品种权人予以释明;品种权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不以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为前提;如品种权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应当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关于应否启动鉴定的问题。对于权利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人民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一审法院在已查明北京某育种公司自行委托检测取得的检验报告存在样品来源不明、检测报告不完整等问题,且本案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释明检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告知不申请重新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于法有据。其次,关于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审查。对于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种子亲子关系的认定,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对该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参照品种真实性鉴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检验结果不能排除被诉侵权种子是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而来时,可以据此认定权利人对于待证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主张并未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应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
该案明确,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权利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就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在目前植物品种亲子关系鉴定尚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鉴定机构参照品种真实性鉴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之确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认定涉案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属于该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就被诉决定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动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某动力公司是否系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取决于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的审理结果,因此某动力公司系被诉行政行为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某动力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而且,本案一旦裁定驳回某动力公司的起诉,专利权行政确权程序可能会就此终结,被诉决定将确定发生法律效力,即便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某动力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可能亦难以另行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充分救济。因此,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并可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十大案件的评选由上海市版权局组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经专家评选产生。本次评选的案件,共有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4件、民事案件3件,涵盖了图书、计算机软件、文字、美术、视听作品、游戏、舞蹈、音像制品等多个领域。(来源:上海版权局)
11.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一审宣判
8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对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系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也是杭州中院提级管辖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刘良勇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uliangyo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良勇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律师具有应用物理和法律双重教育背景,主要从事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解决业务,特别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刘律师成功代理过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一发明侵权诉讼案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李晓柄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xiaob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蕾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wanglei@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崔博鹰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cuiboy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