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视角 | 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 2024.9 (No.25)

学术   2024-09-26 17:09   北京  


本期提要

本期简讯内容主要聚焦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闻,以下是本期内容:

一、法规速递

1.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二、热点事件

1.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2.四川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法院发出。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涉少民事案件中首创矫治教育令。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08月14日第3版:无资质却为他人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服务

因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检测性别,我国对于申请使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夫妻的限制非常严格,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如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等才符合标准。本案中,某健康咨询公司及其客服经理王某承诺可以随意适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属违法违规行为,其非法提供的试管婴儿服务必然缺乏相应保障。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08月21日第3版:继子获赠房产后怠于照顾、赡养老人被诉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该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


法规速递

1.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八条。《征求意见稿》有两大亮点:一是删除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中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利于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最大便利,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


来源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822921945000292353


2.《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8月20日,《浙江省婚假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关于婚假天数,《草案》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草案》延长婚假是一项顺应社情民意,满足民众需求的暖心举措。


来源https://www.zjrd.gov.cn/sylf/yjzj/202408/t20240820_177864.shtml


热点事件

1.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郭某某遗弃案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偃师区检察院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


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13_662996.shtml#1


2.四川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法院发出

2024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四川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成都法院发出。此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周某某今年97岁高龄,据郑某甲陈述,周某某因年老并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现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由郑某甲三兄弟姐妹及两嫂子轮流照顾。8月15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月16日,郑某甲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去世,剩余三个子女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经去世,周某某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郑某乙、郑某丙均同意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郑某甲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监护权证明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郑某甲系周某某的监护人。有了监护权证明书,郑某甲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周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周某某的隐私,避免了诸多尴尬。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KEd4-NTTrTNZvi5eN60FA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涉少民事案件中首创矫治教育令

2024年8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立足审判实践,为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优势,首次对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工作,发出矫治教育令。


在审理的两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且均因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但因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为避免未成年人从“小错”酿成“大错”,由轻微违法转化为犯罪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首次发出矫治教育令。当日,法官首先宣布了矫治教育令的内容,指出两名未成年人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针对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从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规则意识、文明健康上网、抵制不良信息、参加劳动实践等方面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责令两名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由法官、监护人与司法社工对其进行教育、监督,未成年人定期向法院提交思想汇报。同时,针对两名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家庭因素,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为提高矫治教育的实效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邀请海淀公安分局法制支队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中队长、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了本次矫治教育。同时,还邀请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北京青葵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分别对两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此次矫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消除可能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利因素,全力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VOe6uUgD0oOFD2mB91mug


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08月14日第3版:无资质却为他人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服务

基本案情

小华与阿敏结婚多年仍没有子女,二人经商议来到了重庆某医院,希望通过试管婴儿尽快怀上孩子。然而,由于阿敏染色体异常,医生告知试管婴儿成功几率较小。夫妻俩失望地走出医院时,被迎面走来的人搭讪,来人表示自己姓王,是某健康咨询公司的客服经理,公司能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服务,不仅包成功还能选择婴儿性别。


夫妻俩求子心切,跟随王某来到了该公司接待中心,并与王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夫妻俩提供试管婴儿服务,总费用13万余元,按移植进度支付。夫妻俩支付8.8万元后,开始了第一次移植。


阿敏表示,第一次移植失败后,王某拒绝再次移植的要求。夫妻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联系王某要求办理退款但遭到拒绝,彼时某健康咨询公司已经注销。无奈之下,夫妻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管婴儿属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告王某不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且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做试管婴儿为非正规渠道,仍选择与其签订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


考虑到二原告长期居住在外地,为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庭前与双方电话沟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原委。庭审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找准矛盾症结和成因,在耐心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以利益最大公约数引导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退还二原告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因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检测性别,我国对于申请使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夫妻的限制非常严格,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如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等才符合标准。本案中,某健康咨询公司及其客服经理王某承诺可以随意适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属违法违规行为,其非法提供的试管婴儿服务必然缺乏相应保障。


来源: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8/14/article_940508_1390479710_5601721.html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08月21日第3版:继子获赠房产后怠于照顾、赡养老人被诉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再婚后,马阿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继子小赵。房子过户几年后,丧偶独居的马阿姨因病卧床不起,小赵和媳妇却经常不接马阿姨的电话,还带走了她的个人证件,让马阿姨连看病都成了困难。无奈之下,马阿姨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小赵的房屋赠与。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阿姨没和赵大叔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子女,于是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小赵签订了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但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礼物。


几年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因严重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小赵和媳妇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由民警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之后,马阿姨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要求小赵将房子归还给自己。小赵认为,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马阿姨将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因病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其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法院遂依法支持了马阿姨的诉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该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


房产属于家庭内部的一项重要财产,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属于生活中的重大决策。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8/21/article_941369_1390491037_5612695.html


部门主要合伙人


黄旭东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huangxudo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证券与资本市场 | 投资并购 | 争议解决


黄海洲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huanghaizhou@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金融 | 信托 | 公司 | 争议解决


陈蔚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chenwei@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破产清算 | 婚姻家事 | 争议解决


刘光明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liuguangm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股权投资诉讼仲裁 | 商事争议解决 | 不良资产清收 | 房地产诉讼仲裁 | 婚姻家庭问题解决


↓↓↓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君泽君律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