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要
本期简讯内容主要聚焦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闻,以下是本期内容:
一、法规速递
1.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浙江省卫健委发布《浙江省婚假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央行宣布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并统一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3.上海市、深圳市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与限购政策。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10日第三版:补办结婚登记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能否要回?
一
法规速递
1.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有关婚姻家事方面,《解释》明确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包括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等。《解释》明确了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包括: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3891.html
2.浙江省卫健委发布《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9日,浙江省卫健委网站发布《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将照常发放。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职工可按新规定补足婚假。
来源:https://wsjkw.zj.gov.cn/art/2024/9/29/art_1202101_59022705.html
二
热点事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下称《决定》),同时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决定》明确,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gfllDTfEtt9t9B8vavctQ
2.央行宣布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并统一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央行在发布会上宣布:近期将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向金融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将降低中央银行政策利率,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从目前的1.7%降为1.5%。对于存量房贷利率,明确将引导商业银行降至新发房贷利率附近,预计平均降幅大约在0.5个百分点左右;此外,还会将全国层面的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由25%下调到15%,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来源:http://www.scio.gov.cn/live/2024/34875/
3.上海市、深圳市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与限购政策。
2024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住建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重点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上海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外住房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调整为1年及以上。首套房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25%,实行差异化政策区域的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20%;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
深圳明确,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转让限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首套房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20%;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来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930/7b17d5506ae24122b790e6144df18a10.html
三
案例分享
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10日第三版:补办结婚登记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能否要回?
阿强与阿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8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生育子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阿强与阿丽于2017年至2020年仍保持恋爱关系,其间,阿强多次向阿丽转账,合计金额达20余万元。
2023年7月,阿美知晓了阿强向阿丽转账的事实,要求阿丽返还,被阿丽拒绝。2023年9月,阿强与阿美共同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于当日补办结婚登记。
2024年1月,阿美以阿强赠与阿丽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丽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与阿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结婚登记时起算,阿强与阿美及其子女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自此受法律保护,但该溯及力不能溯及阿美未与阿强办理结婚登记之前阿丽接受阿强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在阿强并未与阿美办理结婚登记、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阿丽无法预测阿强的补办结婚登记行为,在接受赠与时无论是否明知阿强与阿美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阿美要求确认阿强向阿丽的赠与无效、要求阿丽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阿美的诉讼请求。
阿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表明补办登记后,对补办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予以认可,补办登记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自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欠缺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的现状,为了更好的从法律角度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才作出这一种补救性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补办结婚登记效力的溯及期间,法律保护的是婚姻家庭内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的是婚姻家庭内部包括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是对内的法律效力。办理结婚登记依然是法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能回避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必备形式要件,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赋予登记制对外公示的效力,该规定也是法律的预测作用的体现。
具体到本案中,阿美与阿强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可以对二人之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产生溯及力,也即阿强向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可能侵害了阿美基于夫妻关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但该种共同权利的侵害着重处理的应系婚姻关系内部的权利保护、救济问题。鉴于婚姻关系效力的溯及力对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具有公示效力的溯及力,则阿强向他人赠与财产行为是否侵害阿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以及相应的责任,均不宜由阿丽予以承担。阿强在与阿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阿丽保持恋爱关系,其行为具有不道德性,阿丽在此期间接受阿强的赠与,也应仅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宜以法律规则过分干预该种道德层面的情感纠纷。
来源:https://www.rmfyb.com/content/202409/10/article_944137_1390534431_5642093.html
部门主要合伙人
黄旭东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huangxudo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证券与资本市场 | 投资并购 | 争议解决
刘光明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liuguangm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股权投资诉讼仲裁 | 商事争议解决 | 不良资产清收 | 房地产诉讼仲裁 | 婚姻家庭问题解决
黄海洲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邮箱:huanghaizhou@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金融 | 信托 | 公司 | 争议解决
↓↓↓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