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热点
1、虚假宣传被罚没165万,东北雨姐发文道歉
图片来源:人民网评
2、秦霄贤粉丝涉嫌伪造官网文章,北京市通州警方发布通报
3、电影国庆档收官,票房21.04亿元
根据国家电影局统计,2024年国庆档(2024年10月1日至7日)全国电影票房为21.04亿元,观影人次为5209万,国产影片票房为20.17亿元,占比为95.87%。国庆档票房前5名影片分别为:《志愿军:存亡之战》8.05亿元、《浴火之路》3.59亿元、《749局》3.56亿元、《熊猫计划》2.15亿元、《危机航线》1.7亿元。(来源:灯塔研究院)
4、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黄牛”倒票违法犯罪专项工作
近日,公安部专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黄牛”倒票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公安部要求,全面强化打防管控治各项措施,严厉打击一批职业“黄牛”倒票违法犯罪团伙,深挖严惩一批利用网络“外挂”软件实施抢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坚决斩断内外勾结“黄牛”倒票的利益链条,有效整治一批违法违规网络倒票平台。同时,加强与网信、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文物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将技术与管理、打击与教育相结合,发挥大数据科技赋能作用,实现对票证发售、流通、查验、售后维权等环节的全链条防范治理,推动实现常治长效,坚决杜绝“黄牛”倒票行业乱象。(来源:公安部新闻传媒微信公众号)
5、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
10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提升主流新闻舆论影响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针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集中整治五类突出问题。一是编发虚假不实新闻信息,使用与新闻信息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或者恶意篡改、断章取义、拼凑剪辑、合成伪造新闻信息,误导社会公众。二是借舆论监督名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威胁、要挟他人提供财物、开展商业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开设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信息。四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违规开展新闻采访、发布新闻信息。五是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频道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假材料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来源:中国网信网官网)
6、“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曝光典型处置案例
7、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规范网络语言文字使用”专项行动
10月11日,按照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计划安排,为整治网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规范使用乱象,塑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和育人生态,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规范网络语言文字使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聚焦部分网站平台在热搜榜单、首页首屏、发现精选等重点环节呈现的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文明现象,重点整治歪曲音、形、义,编造网络黑话烂梗,滥用隐晦表达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要求,各地网信、教育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依法管理和正面引导合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聚焦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畅通举报渠道,集中清理不规范、不文明网络语言文字相关信息,严格落实整治任务。鼓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科普宣传,倡导文明用语用字,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来源:中国网信网官网)
图片来源:中国网信网官网
新规速递
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共9章6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司法案例
1、网红在直播间“爆料”引流被诉,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侵害名誉权
10月12日,江苏高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则网红在直播间“爆料”引流被诉名誉权侵权案件,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小吴是一名“网红”,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55万粉丝。在一次直播中,小吴对原告方某的音乐才华进行评价,指责方某名不副实,其创作的多首歌曲均是购买来的,并在直播间展示了一份版权转让协议,言语间表示方某的作品并不是他本人创作的。方某认为小吴的言论侵害了其名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涉案歌曲的创作,小吴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小吴作为短视频平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在开展直播活动时,直播间有较多的“粉丝”参与,其言论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其在直播时提及的歌曲早在多个音乐平台发布,小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其片面解读转让协议,发表个人观点,并出现“忽悠粉丝”等具有明显贬损性质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方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2、私下买卖游戏账号引纠纷,法院认定不保护玩家私下交易行为
10月9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买卖游戏账号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判决驳回游戏账号买家要求返还充值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某游戏公司是某款网络游戏的运营方。某日,游戏玩家王先生在游戏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私下向某网友购买了该款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后该游戏账号被游戏公司封禁,理由为该账号使用第三方外挂。为了能够继续使用该游戏账号,王先生几番向游戏公司申诉均无果后,便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戏公司将案涉游戏账号解除封禁、变更案涉游戏账号身份认证信息。法院以王先生不是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非案件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要求解封账号的起诉被驳回之后,王先生便想着要回该账号的充值款,故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戏公司返还自己对该账号的充值款4000余元,并赔偿自己购买该账号的对价损失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先生明知购买的是他人注册并实名登记的游戏账号,且自行充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被告游戏公司并无退款义务,且被告游戏公司已经按照服务合同向案涉游戏账号提供游戏道具,王先生基于不当得利要求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王先生购买案涉游戏账号的对价损失,该买卖合同的双方是王先生和某网友,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与游戏公司无关,且游戏公司的游戏用户协议也明确了不保护玩家私下进行游戏账号交易的行为,王先生亦无法提交案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王先生该项诉请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法官提醒,玩家应通过官方渠道注册游戏账号,避免因私下交易买卖账号产生账号被找回、被封停及充值款项无法追回等风险,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微信公众号)
3、江西法院发布6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30日,江西高院发布6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数字经济等领域,涵盖仿冒混淆、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适用等法律问题。其中,案例一“北京某某公司与上饶某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利用软件爬取视频网站视频资源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影响视频经营者的广告收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主体,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成本购买视频版权和技术服务,以广告费、会员费以及版权分销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视频内容分为免费和收费部分。非会员以观看视频广告为前提,付费会员可以免除收看广告;对收费视频部分,付费会员可直接观看,非会员则需另行付费观看。上饶某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提供“LAIMI”网站,可免费观看北京某某公司的作品,且实时跟播。北京某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上饶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某公司作为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不同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选择观看广告后免费观看视频,或支付费用后免除广告直接观看视频和VIP会员剧集,这一商业模式符合市场经营规律和商业道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LAIMI”网站可跳过片头广告,免费完整观看北京某某公司网站的所有视频,妨碍和破坏了北京某某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北京某某公司的广告收益和付费会员利益,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案涉侵权网站经营主体无法确定,但上饶某某公司作为一家提供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等服务的专业性技术公司,应当知晓案涉网站所提供的视频在线播放服务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以及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但仍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提供进入案涉网站的方式,并以此获得流量,其应当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北京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上饶某某公司的违法获利,综合北京某某公司的各项成本及其会员费价格,酌情确定上饶某某公司赔偿北京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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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娱说法
“知娱说法”公众号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糜志彬律师团队运营。糜志彬律师专注于文化娱乐和互联网行业十多年,兼顾诉讼和非诉业务,常年服务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和行业头部企业, 熟悉互联网、影视剧、音乐、游戏、网文、在线视频等行业规则和公司运营规范,尤其擅长处理影视剧制作和发行、互联网广告、音乐制作和传播、网络直播、长短视频维权、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相关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糜志彬律师同时兼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直播与短视频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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