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立法动向
2.国家知产局出台《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
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拟出台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5.北京市政府拟出台《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执法动向
1.国家知产局部署九方面工作 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
2.市场监管总局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
3.广东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四川印发《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最高法: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2.最高法:互联网网页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
3.最高法: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4.最高法:及时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厘清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审查判断标准
5.最高法:拒不履行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被最高法顶格处罚100万元
6.最高法: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01
立法动向
1.国家知产局拟出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7月18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日。
《办法》共八十六条,分为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新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规定,具体规定其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完善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专利纠纷情形做出具体划分说明;在文书送达方式上细化援引加入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新增在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时的调解标准,等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产局出台《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
近日,国家知产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二章案件受理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第三章案件调解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拟出台
7月11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2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三条,按照规章制定的时序排列。其中,起草章节主要规定了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意见的要求和对象、提交的材料要求。规章制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国务院其他部门、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意见。审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制部门审查的内容开展的工作和缓办退回的情形。审议、公布和备案章节主要规定了提请审议的程序和规章发布实施的要求。解释、修改和废止章节主要规定了规章需要解释的情形、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况。(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分为4部分,共27条。(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北京市政府拟出台《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7月1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9日。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及认定程序、考核与管理、支持与保障、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其中,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设置;
(二)持续加强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保持增长;
(三)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拥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
02
执法动向
1.国家知产局部署九方面工作 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市场监管总局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负责人约见Avanci专利池相关负责人,当面递交《提醒敦促函》。
市场监管总局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Avanci专利池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关问题预防和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预防和制止垄断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广东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月5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计划到2025年底,全省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达到600亿元;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专利产品备案企业超过3000家,涉及专利超过4.5万件,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过1000亿元;经营主体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升,专利许可、转让备案次数实现年均增长10%。《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工作任务:(一)优化供给结构,扩大专利转化运用高质量供给。(二)挖掘企业需求,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三)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四)完善支撑体系,助力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提升。(来源:广东省政府)
4.四川印发《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月14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03
司法动向
1.最高法: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张某系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9月14日,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第49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用文字记载的方式表达技术方案,由于文字记载与技术方案之间天然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的语义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及内容的具体含义均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确定,从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对权利要求得出确定的解释,包括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及得出确定的正确内容,则应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能针对明显错误。
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互联网网页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
北京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354697.8、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手持式高清X射线检测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3月24日,北京精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以经公证的YouTube和Facebook网站上的视频和图片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互联网网站网页上的图片和视频发布时间的审查判断,应当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在综合考虑该网站的资质信用、运营管理模式、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其网页图片和视频的编辑、发布机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作出准确认定。如果互联网网站社交和交互属性较强,有证据显示其网页图片和视频可被用户自行编辑修改发布时间,或发布内容、公开状态等变化后发布时间不变,则其网页图片和视频显示的发布时间真伪不明。在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不能以该发布时间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精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1至1-7无法证明相关视频、图片在YouTube网站和Facebook网站显示的发布时间即为公开时间,上述视频或图片在该发布时间即处于公开状态的事实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应由精某公司就相关视频和图片的公开时间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外耳矫形器与骨科定位片的组合产品,具有专利号为200880108740.X、名称为“畸形耳朵的矫正”的发明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宁波市某医院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及时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厘清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审查判断标准
苏州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某地中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苏州某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苏州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并自愿提供500万元担保。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诉前行为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情况紧急”通常是指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足以导致申请人的权利灭失、权利价值骤减、人身权利以及时效性较强因素下的权利即将受到侵害等无法挽回的利益损害等情形。其次,本案诉前行为保全并不符合其他一些法定要件。其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侵权判定,通常应更加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二,在判断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的合理预期。其三,双方当事人均系扫地机行业的知名企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亦可能对北京某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害,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给苏州某公司造成的损害要高于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北京某公司造成的损害。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综上,最高法裁定撤销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拒不履行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被最高法顶格处罚10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某咨询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某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罚款决定,对上诉人某咨询公司在一审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毁灭重要证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顶格罚款100万元。某咨询公司已按期交纳罚款,亦未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
原告某软件公司为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根据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对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使用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7月30日,一审法院至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并向其释明配合证据保全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发现某咨询公司多名员工在其相关管理人员授意下持续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为此,一审法院又先后两次当场向某咨询公司释明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现场调查确认,某咨询公司多个微信群均有要求删除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记录。鉴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取直接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了证据保全。后,某软件公司对某咨询公司等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
本案作出罚款决定,不仅有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司法秩序,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民事诉讼程序、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亦增强了中外主体的司法公正获得感,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某种业公司是品种权申请号为20161023.9、名称为“农麦168”的小麦植物新品种申请的申请人。针对该申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复审决定2020年第21号”《关于维持<农麦168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即被诉决定),维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驳回“农麦168”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
刘良勇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uliangyo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良勇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律师具有应用物理和法律双重教育背景,主要从事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解决业务,特别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刘律师成功代理过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一发明侵权诉讼案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李晓柄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邮箱:lixiaob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蕾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wanglei@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崔博鹰 律师助理
北京办公室
邮箱:cuiboying@junzejun.com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 反垄断 | 投融资与并购 | 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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