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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2025-01-16 18:03   江西  

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摘要)


1、关于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关于“三管三必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该担责任的时候不负责任,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5、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四不两直”。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法定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安委办)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省委 省政府 省安委会“1+7+2”政策文件体系


(一)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固本强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

(二)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师、副总师、总助等成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

(二)协助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配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的安全检查。

(六)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四)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八条  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

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5.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6.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双六进”活动:安全宣传与实践进手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8.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10.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核实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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