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丨《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文化解说》

文化   2024-11-16 00:02   浙江  

中国人极不愿意看到冤情

“冤”是一个事实概念(无其事或其事小、轻)和情绪概念(感觉)的综合体。

中国人极不愿意看到冤抑。且不说古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精神是防止冤滥,就连人们确定书名的立意——《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也必以洗平冤诬以至无冤为极则。于是有了以辨冤雪诬为己任的大批正直的刑官。汉于公言:“吾有阴德,治狱无所冤”,以无冤为德,是其持身操守;南宋吴雨严更谓:“行部以洗冤为急。民冤尚欲申,何况士大夫之冤”,以洗冤为急务,是其职掌的根本。于是又有了可敬的刑官的家人们,他们同样推动着辨雪冤诬的进程。西汉隽不疑的母亲,总要问巡行属县录囚归来的儿子:“有没有平反雪冤,救活了多少人?”如果隽不疑雪冤众多,母亲就高兴得又吃又喝,说话也比平时多;如果隽不疑没有平反,母亲就发怒,不吃又不喝。因为人们对于“无罪枉戮,冤痛已甚”的人,所能做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事情,就是“彰明枉直,显宣当否,使冤魂无愧无恨,为恩大矣”。

之所以要这样,是因为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中国人看重司法上的枉杀伤和。瞿同祖先生说:“古人认为灾异不是自生的自然现象,而是神灵对于人类行为不悦的反映。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冤毒之气可以上达云霄,激起神的忿怒。”因此,自汉以来,地方官每每将偶然的自然灾害和反常的气象与司法上的冤滥联系起来。

西汉东海孝妇,在夫死后敬养婆婆。婆婆不欲连累她,打算让她再嫁,她不肯。婆婆自杀,期望逼她无人可守而改嫁。这时大姑姐告发弟妹杀其母。于定国父亲于公知道孝妇冤枉,向郡守力争不杀该孝妇。郡守不听,致使孝妇被冤杀。郡中因此久旱不雨。后任太守来后,怪而问之。于公以为是冤气所致,建议祭孝妇墓塞怨。祭墓之后,天即下雨。

这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那个成语——“人命关天”。人命所关者不仅是人,而且关乎天;再由天的作用,反过来关系到人。而其中的一个重要中介就是“气”,那种怨冤之气。这种“气”的产生是由于自己无过被杀,首先是被官府枉杀。

同样,不被官府枉杀而被犯罪人枉杀,也会产生这种“气”。所以,中国人的看重惩罚罪犯,在根本上是杜绝冤屈、冤枉的存在;因为有冤屈、冤枉,就有怨恨、怨气;有怨恨、怨气积塞,则就有非正常的自然现象出现。冤屈、冤枉的化解,唯一的途径是惩罚犯罪。因此,中国人的看重惩罚罪犯,与中国人的看重消除冤怨之气,或中国人不允许冤怨之事的存在,实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

因此而有了一种情操,法官的操守是使人不冤。因此而有了一种制度,即理平冤枉的制度。重冤情,在制度上又产生了特别优待辨冤雪诬官吏的规则。

但这只是不应有冤枉的逻辑,而不应有冤枉的逻辑,很容易转化为不可有冤枉的逻辑。这冤之不可有,就是冤报说。

冤报在天人感应说那里是温和的。西汉东海孝妇被太守以杀姑罪冤杀,郡中枯旱三年。后任太守怪而问其故,于公以为此“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傥)在是乎?”太守杀牛亲祭孝妇墓,天即大雨,岁熟。所谓冤气积塞则灾害频仍,平冤方能调燮阴阳。冤报并不影响刑官们个人的利益。感应说支配了许多年,平冤抑的活动也进行了许多年。“汉晋以来,滥刑而致旱,伸冤而得雨,载于方册可考也”。以至于后世法官们也每以此诫约自己或上官,据说也曾确实能够应验。

冤报在后来就不再温和而是普遍地激烈起来了。刑官们要付出的是官、禄、寿等沉重代价,以偿还冤抑。

冤之不可有或冤之必报,似乎首先是源于冤鬼们的报复观念。冤报说赋予了冤鬼这样一种执着品性:除了极个别的冤鬼不睚眦于报冤而只关注托生,绝大多数冤鬼要的仅仅是还冤。对这种强愎品性,阴司强迫不了,吃药救不了——所谓“但负命之冤,须待彼肯舍与否,有司固不可得而强,无用药为也”;做功德赎罪也不被允准——所谓“以命还命足矣!何功德而当命也?”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冤鬼手中。

甚而能够治妖祛鬼的僧道们,在冤鬼面前也失去了法力。清某道士曰:“妖魅为厉,吾法能祛。至夙世冤愆,虽有解释之法,其肯否解释,仍在本人。”而所谓本人,并不放过快意肆志的机会。南宋王某通判南剑州,有盗发,未得盗,“得民为盗囊者,禽其夫妇戮之。其女嫁近村,闻父母被害,亟来哭,悲号忿詈。王怒,又执而戮之。女方有娠,实四人并命也”。后王某儿媳被鬼附身,请一巡检治鬼。鬼云:“孙巡检但能治邪鬼尔,如我负冤何及?”并曰:“我一家四口皆无罪而死于非命,既得请上天,必索偿乃已,法师幸勿多言。”且指胸示之曰:“被酷如此,冤安得释!”巡剑云:“此冤吾法不可治,特可暂宁尔。”后王死,祟方息。

冤鬼径报是基于冤鬼的意志,而冤鬼意志的根据是鬼神之佑。所以在冤鬼求报的基本报应形式之外,鬼神直接插手干预狱讼,致使冤案不能成就,就成了相符而行的另一报应形式,从而也最能说明报应的道义性质。

南宋一个县吏的妻子携幼子与奸夫私奔,途中弃儿于草丛。县民李三拾得抱归。李三自然因此而被捕,穷鞫甚苦,遂诬服。供称杀了县吏妻,弃尸江中,窃其子以归。狱案既成,将解送郡府。李三被“械立廷下,阴云忽兴,雷电皆至,李枢械自解脱,兀兀如痴。稍定,则推吏已死。背有朱书字,似言狱冤。诸吏二十辈皆失巾,邑令亦怖懦良久”,无奈何,“急释之”。

这可真有点神了。不过,含冤之报既如此昭昭,对于致冤的原因,冤报说是如何看待的?或者说,冤报说如何认识冤情、冤案的发生?冤报的实质又在哪里?

司法中的冤滥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古人普遍的认识。人们对体制运行过程及运行环节的考察,得出了君主说到底是官吏在制造着冤案的结论。《式敬编》卷3慎刑曰:“史传所载,酷吏以鹰击毛挚为治,果皆天资刻薄欤?窥上意,畏主威,明知冤滥而不敢据法力争,微眚而蒙重谴,钜案而广株连……至于惧上官,狥僚友,上下其手,以致失当者无论也。”这是说,天资刻薄、以酷为治者,不惜陷人于冤地,以换来自己的发达;窥测君意、畏惧得罪者,助成了君主制造的冤狱;至于惧怕上官、瞻徇僚友者,或者为回护面情对冤情置而不问,或者有意制造冤案以维持上下左右的见容。这虽然不能范围所有冤狱发生的诸多具体原因,比如,狱吏“惮于推鞫,姑欲速成”,率耳草菅人命:刑官自以为是,刚愎自用,“恃官清”而“胆气粗”,却每每冤枉丛生;大吏以理学自命,“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声名”,却不顾小民死生,等等。这些出自报应故事的情节,就已经表明致冤的具体原因是难以用三言两语穷尽的。冤报说反对大大小小的一切冤情,但在众多致冤因素中,它的主要矛头首先是针对酷吏的。酷吏是制造冤狱面积最大、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时间也相对集中的群体。酷吏政治对冤报说的形成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

这一点,比较一下两个《酷吏传》就清楚了。如果说《史记》《汉书》的《酷吏传》是人的、现世的,《旧唐书·酷吏传》就是鬼神的、超现实的。

《史》《汉》之报不过是抵罪伏诛、自杀、免职,不过是仇家欲烧其尸,只是人报;《旧唐书》却多是鬼厉索命,是鬼报。比如,武周酷吏郭霸,曾按治芳州刺史李思徵“谋反”致死,后“屡见思徵,甚恶之。尝因退朝遽归,命家人曰:‘速请僧转经设斋。’须臾见思徵从数十骑上其廷,曰:‘汝汪陷我,我今取汝。’霸周章惶怖,援刀自刳其腹,斯须蛆烂矣。是日,闾里亦见兵马数十骑驻于门,少顷不复见矣。”同时的酷吏万国俊等六道使冤杀流人,“相次而死,皆见鬼物为祟”。玄宗时酷吏卢铉诬按张瑄,后“忽见瑄为祟,乃云:‘端公何得来乞命?不自由。’铉须臾而卒”。为此,旧书论曰:“天道祸淫,人道恶杀,既为祸始,必以凶终。故自鞅、斯至于毛、敬,蹈其迹者,卒以诛夷,非不幸也。呜呼!……或肆诸原野,人得而诛之;或投之魑魅,鬼得而诛之。天人报应,岂虚也哉!”

这便是冤报说的第一重本质:冤报首先不过是统治阶层内部互相杀伐的咒诅宣泄形式之一。法律、司法、人诛既靠不住,就不得不借助鬼诛。统治阶层对于酷吏的恐惧和痛恨,是因为他们是受害者;他们无法驾驭这个怪物,因为酷吏是制度的产物。相对于手握雄权的酷吏而言,他们是任人宰割的弱者。

冤报说的第二重本质,是单弱小民对抗司法黑暗的形式。他们更是弱者,贫孤、弱小、无援。面对昏官、恶吏,他们或者只愿(实际也是只能)以自己的鲜血(并借助反常的自然现象为佐助)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像西汉东海孝妇那样刑前立誓:我“若有罪,血当顺下”,“若枉死,血当逆流”;或者只能求助于偶然的、反常的自然现象的出现,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像南宋汉阳军孝妇那样刑前使人在石缝中种花,祝曰:“我实不杀姑,天若监之,愿使花成树;我若有罪,则花即日萎死”;甚而像豫章新建村民发毒誓咒证人:“某果杀人,不敢逃戮;若冤也,愿天令证人死于狱,以为验。”这算是比较激烈的,针对的却不是刑官的昏庸、狱吏的逼勒,却仍然希望天鉴神明能够还他们以清白。他们也寄希望于明君、清官,但那仍是外来的洗刷冤抑的途径,而且也不是经常出现从而能够起作用的因素。横遭冤枉,更多是迫使他们寻求自身的、自己的力量解决冤抑。生前既力不能胜,就求死后。鬼厉是力量强大的代表。这样,作为生人的单弱与作为鬼雄的强愎,就自然地结合并统一起来了。冤报说就这样成为弱者哲学,在消极面,它是一种无可奈何的等待,一种对恶人、恶势力的幸灾乐祸心理;在积极面,却是一种积极的等待,一种积极的进攻。冤报说的真正的现实的基础,它的人民性,它能成为俗文化的根源,就在单弱的平头百姓这里。

这就有了两个双保险的惩罚报冤系统:阳谴与阴祸,或人诛与鬼诛。阳谴或人诛能得到实施,自然无话;一旦靠不住,表明体制、法律的运转出了毛病,就得在体制、法律之外寻找并借助另一个力量——神鬼、地狱为此提供了精神寄托,提供了幻想,提供了一种常识中不可能的可能性。《魏书·昭成子孙列传》:元寿兴在做中庶子时,曾因公事杖责王显。后王显得世宗宠幸而做御史中尉,诬陷元寿兴在家口出怨言,诽谤朝廷。世宗遂赐元寿兴死。元寿兴临死前,对其子说:“我棺中可著百张纸,笔两枚,吾欲讼显地下。若高祖之灵有知,百日内必取显,如遂无知,亦何足恋。”

这种并行相辅的双重冤报系统网罗是如此不可逃匿,以致“贪而且酷者”被认为“苟脱人诛,将鬼得而诛也”。进而,人们似乎一开始就有两手准备、两套报冤办法。唐殿中侍御史王旭,曾“倒悬一女妇,以石缒其发,遣证与长安尉房恒奸,经三日不承。女妇曰:‘侍御如此苦毒,儿死,必诉于冥司;若配入宫,必申于主上,终不相放。’旭惭惧,乃舍之。”甚至名公巨卿们也以此警诫下僚,南宋真德秀云:“居官临民,而逆天理、违国法,于心安乎?雷庭鬼神之诛,金科玉条之禁,其可忽乎?”“至于大辟,死生所关……或至枉滥,明有国宪,幽有鬼神,切宜究心,勿或少忽。”用之警示世人者,更比比皆是。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中,类似“人所不能报,鬼亦报之矣”“不有人祸,必有天刑,固亦理之自然耳”的议论,就不下十数处。更有甚者,阳间之人助阴诛,以显见幽明一理,在报应故事中也有表现。

《还冤记》载:东汉何敞做交州刺史,遇一女鬼诉被亭长龚寿枉杀,查证确实后,敞上表曰:“寿杀人,于常律不至族诛。但寿为恶,隐密经年,王法所不能得;鬼神自诉,千载无一,请皆斩之,以助阴诛。”上报后,朝廷允准了。相应地,如果冥法已行,阳间法律也不必重科。清纪昀说,一女子与旧相好奸,昏迷后觉得被鬼抓至阴府,“叱杖一百”。“及渐苏……视其股,果杖痕重叠”。官吏云:“是已受冥罚,奸罪可勿重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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