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打白条”,表面上看是一种拖欠行为,说到根上是一些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出了偏差。有的党员干部打起“白条”来心里一点都没有负担,推脱责任、蛮横耍赖,硬是不还,根本不考虑群众的感受。
对群众“打白条”,欠下的是钱款、伤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决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广大党员干部应当警醒起来,心中装着群众、躬身服务群众,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决不能凭借权力的威慑以势压人、欠账不还。对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