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6.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6.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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