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情况。经查,刘捍东除了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原则等问题外,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0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严重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的通报。经查,李钺锋除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外,还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纵深推进,腐败分子也在不断变换手法,利用新手段、新办法腐败,腐败问题更加隐蔽,由此滋生出一些新型腐败。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新形势下滋生的腐败类型,呈现出腐败主体更加多元化,权钱交易更趋隐蔽化,贿赂标的物形式虚拟化等特点。隐性腐败与新型腐败相互交织,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与传统腐败直接、单一、简单的过程、方式、主体、手段相比,呈现出更深的隐蔽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为推进最为彻底的党的自我革命指出了新的重点和聚焦,也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尤其是夯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更体现了“腐败与反腐败较量”的复杂性、长期性。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有的获取利益由现金、房产、高档礼品等传统财物逐步扩大为股票、房屋装修、有偿服务等财产性利益,腐败的利益形式越来越多元化。有的领导干部的“白手套”从近亲属等身边人扩大到同学、朋友等“局外人”,共同受贿人员范围呈进一步扩大趋势。有的借助“市场行为”为腐败披上“隐身衣”、“护身符”,以民间借贷、低买高卖等为名,形式上日益“合法化”。有的减少直接行贿受贿行为,转而采取设置“影子公司”、由他人代持等方式间接收受财物,增加受贿行为的中间环节,伪装掩饰腐败行为。有的采取金融运作等高智能犯罪手段掩盖权钱交易本质。有的在职时为他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退休后才收受财物,谋利与受贿行为间隔时间拉长形成“期权化”。此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现象,也是腐败形式的新变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作案方式和手法上伪装变异、花样翻新,但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本质没有变,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的危害严重,必须坚决惩治。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必须高度重视、加以应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面对腐败的新表现新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有力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头脑清醒,保持政治定力。善于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保持新征程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坚定决心、强大意志和持续耐力,绝不回头、绝不松懈、绝不慈悲,永远吹冲锋号。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提升反腐败斗争能力水平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需要,必须升级打法、丰富手段。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特别是要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腐败问题的能力。树立穿透意识,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许多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实质是行为人掩饰权钱交易的工具与幌子,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的面纱,将深藏化、模糊化的违纪或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挖掘出来。
深化对反腐败斗争规律性认识,加强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反腐败工具箱,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科学化水平,善于借助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揪出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与时俱进、常抓不懈。腐败滋生有着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生态等多方面的土壤和条件,是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结果,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腐败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会冒出来,治理了的问题还可能改头换面、反弹回潮。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相对的,必须不断探索和丰富防治腐败的有效办法,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永远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管腐败分子腐败的手段有多新、搞腐败有多“小心”、多“狡猾”、多隐蔽,都要受到纪法的追究。
来源:云南法制报纪检监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