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皇帝、宗室王公、八旗世爵、文武大臣以及各省督抚总兵、八旗劲旅和绿营兵伍,无不身着甲胄,挂箭持刀,其各种军器的形制配给和数额,按等级都有严格的规定,从而构成一个上下铠甲鲜明,四处刀光剑影的大清兵器展示场。
皇帝御用兵器。
甲胄分大阅和随侍两种,弓箭有大阅、大礼、吉礼、随侍、行围等,其中的箭,根据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活动、不同的内容对象,又分为几十种。火枪,以康熙、乾隆两帝为例,前者五种,后者十一种,撒袋(盛装弓箭的袋子)、佩刀各有三种。然而这仅仅是上了典章的一部分,实际上,所谓御用兵器则不计其数,且多质地良好,工艺精湛,性能上乘,有些甚至可以和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武器媲美,如康乾时期的多种自来火枪(即燧发枪)。
宗室封爵兵器·。
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等宗室王公应配盔甲、腰刀和撒袋,基本上人手一副,而弓箭数额,距离明显拉开,弓多则七张,少则两张,箭依次为:3000、2000、1700、1500、1000、700、600、400、300、200、170支。
世爵及文武百官,甲胄、撒袋、腰刀都是一副,弓两张,箭数视其品秩大小而等差对待。以50支为限递减,其中公550、侯500、伯450、子400、男350、轻车都尉250、骑都尉200、云都尉150支,武官一至五品依照子、男以下至云都尉,六品以下均百支,文官稍减。世爵中,官大于爵者,照官职箭数,爵大于官者,视爵位箭数。
八旗、各省官兵兵器。
八旗分京师和驻防两大部分,内又有满洲、蒙古、汉军之别,“其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常备盔甲、腰刀与武职差不多,所不同的也是箭支,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马甲在400支到50支之间。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箭数各400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季由350到70支不等。
综上所述,每个人所拥有兵器的数量,同顶戴、补服和俸银、禄米一样,标识着地位、爵位和官位的大小高低,事实上,尤其到了清中期以后,除军队之外,宗室封爵、督抚大臣等很少或全无操兵弄戈之举,几千卷的典章、训谕均被束之高阁,无人间津和执行了。
在诸多兵器中,占有显著地位的就是弓箭。
弓矢骑射,清列为祖制,载入国家法典,以告诫后世,永远遵行。顺治皇帝明确指出:“我朝勘定天下,皆弓矢之力也。”
对一种兵器的地位和作用提到如此高度,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也正因为如此,康、雍、乾历朝都对弓箭格外青睐和器重,雍正皇帝断言:“自古以来,各种兵器能如我朝之弓矢者,断未之有也。”应该承认后金及清初的弓箭,确实为一个新王朝的建立和巩固立下了显赫功勋,在旧有兵器林海中,当时的弓箭无论是射速和灵便方面,还是杀伤系数威力方面,确实有着其它兵器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一直都受到官方的重视,始终是沙场上的主要兵器。
清代火器,主要是炮和枪。
统治者总结了对明军的激烈战斗和清初平定国内的叛乱战争,充分认识到、欲攻敌“非炮不克。”康熙三十年(1691年)“特设火器营,制备枪炮交发八旗,由是我朝之神威盖震于四域矣。”守火器营分内外,内营之炮营有炮40位,从清军第一支独立的炮兵部队和火枪部队诞生,更在种类、性能和数量上,注意不断创新和发展,使清代的武器装备得到较大的改观。
京师武装,炮位充实、种类齐全。乾隆年间汉军八旗约有铜铁火炮600位左右,嘉庆朝镶黄旗69位,正黄旗79位,正白旗69位,正红旗74位,镶白旗62位,镶红旗68位,正蓝旗65位,镶监旗72位。北京内城九座门楼,外城七座门楼,各建有防御性瓮城,共布防和储备“神枢”“得胜”“法功”“红衣”“神武”等各种火炮高达1937位,随时补充各营以备军需。
八旗军入关以后陆续别设炮兵,子母炮为其专用。清代子母炮,是根据明代佛朗机炮发展演变而来,正常情况下,一位母炮配给五枚小子炮(趋形长体炮弹),使用时,子炮从母炮后部装入,一炮发出,可立即再换一子炮,这样较之其它火炮省去了再装药、捣实、填弹等诸多麻烦,从而赢得时间,掌据战争的主动权,故可称之为初级速射炮,构成较强的火力威慑力量。雍正皇帝总结了历次征战之经验,进一步认识到“子母炮军中最紧要利器,”于五年(1726年)降旨八旗,在原来每旗6位的基础上,再增设4位,从此确立了每旗配备子母炮10位的标准。
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处,是清王朝“龙兴”之地,且与俄罗斯接壤,康熙时就不断加强军备,“雅克萨”之战及以后,从中央调运大批威力强大之火炮,捍卫祖国边疆,还在各处仅设置子母炮一项就多达百位,后成定例。
清晚期,形势逼迫所有长江水师及广东,浙江,福建、湖南等近海内河水师、经御准一律抛弃冷兵器——弓箭,专门习演火器,应该说这是违反“祖制”的一次重要变革,如广州驻防战船“旗字第一号”,铁炮7位,砂炮5位,班鸠炮4位,瑟瑟枪7位,群子3900个,黑铅40斤,火药110斤……火力相对集中,只可惜仍是旧有火器。
清代火器的另一大类就是鸟枪,“俱能冲锐折坚,最为便利”。按先进的程度依次为:火绳枪,燧发枪(分转轮式与撞击式两种),击发枪(铜帽枪)。普通士兵装备的全部是最低等的火绳枪。而皇家使用的,在当时可以说是现代化装备了,但落后的也并未淘汰。京师八旗除火炮外,八旗汉军每人鸟枪一杆;驻防八旗混合编营,其汉军皆持鸟枪。康熙设立的火器营,总率八旗鸟枪军参领、护军校、骁骑校等,统辖鸟枪护军,鸟枪骁骑和炮骁骑,成立之初总计拥有鸟枪5230杆,也算是装备精良了。
火器所占比重是衡量国家和军队强胜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也要根据传统和国情即战争的对象而论。
清代正规部队,经过几次重要战争、诸如平定三藩、准噶尔之役和西北用兵,进一步认识到火器在军事上的威力和作用,雍正时期大体上奠定了各种兵器所占比例的基础,其中鸟枪通常在三成以上,原则规定:腹内省份地势平坦,主要利用弓矢,沿边省分山深林密,多使鸟枪。据此,内地每兵千名设鸟枪300杆,边疆每兵千名设鸟枪400杆,其比例是3:7和4:6。
但中国地势险夷不同,情况危缓别异,故军器比配各有等差。如山西比例为4:6,另别设炮兵;山东是5:5;广东为6:4;云南、贵州每兵千名内,百名操演大炮,600名习鸟枪,其余300名练弓箭和藤牌,比例为7:3。云南等地原为明降将吴三桂镇守,武器精良,平定三藩后,雍正仍其旧,火器竟占七成,这在当时,绝非一般敌军所能抗衡。乾隆年间,福康安率军击败廓尔喀对西藏地区的入侵,遂会同达赖、班禅方面的代表议定《钦定章程》,规定了藏军装备的比例:“十分之五用火枪,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此举意在加强巩固边防。
为防盗保民,维持社会治安,清还建有地方武装,早在顺治初年各地就有数量不等的乡丁民勇,并允许存留、演练鸟枪。乾隆中期,山东爆发以王伦为首的农民起义,虽被镇压,但清政府由此得出结论:是役之所以取胜,因王伦等“不善施放枪炮”,以后便严厉禁止民壮甚至连武科考试,都不得演练鸟枪,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大规模收缴民间存留鸟枪运动,据军机处档案记载,十余年间共收四万四千多杆。
时过境迁,历史发展到嘉庆年,形势又有所不同。《军器则例》虽笼统规定“各省地方鸟枪不许存留”,但又特准湖北甘肃、广西、河南等地“应留鸟枪捍卫者,准照营兵鸟枪式制造。”福建、浙江沿海各州县,允许民壮演习鸟枪,协同清军防盗缉匪。
嘉庆六年(1801年)为加强防务,四川各地额设编练民壮,拣派十分之六演习鸟枪,要求“与兵丁等技艺一律纯熟”,这个国家允准的高达6:4的比例,在清代地方武装中是极为罕见的。嘉庆朝多事之秋,各地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仅“白莲教之乱”炽于川陕,历时多载,清廷耗巨资调遣大军仍无济于事。只好“募散勇之资,以团练本地之乡勇”,以为如此就可“事半功倍”。
清政府为维护封建统治,保障全国武器装备的精良和制造供给,对各种军器的配制和发放渠道、生产形式等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并形成自己独特的、完整的武装和兵工体系,对于清王朝的巩固、繁荣和发展以及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曾起过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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