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收到相应运输发票情况下,将暂估运费2650000.00元计入当年销售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未将该暂估运费调增

文摘   2024-10-14 08:34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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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5******7691

纳税人名称 东营Y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营税稽一罚〔202390

案件名称 东营YX化工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2019年经营期间,在没有收到相应运输发票情况下,将暂估运费2650000.00元计入当年销售费用,在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未将该暂估运费调增,截止目前,仍未收到相应运输发票,存在企业所得税偷税问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33125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16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公众号:齐德好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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