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2024年2月28日,该企业因蒙KH0976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及时提醒、实时分析而被行政处罚1000元整。2024年4月8日,该企业蒙KD5598、蒙KD6607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及时提醒、实时分析,被作出从重处罚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8日10时06分,东胜区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封利军 、石智平,在对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2024年3月27日蒙KD5598、蒙KD6607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实时分析、及时提醒。该企业建立了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但监控人员未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此案已经是2024年鄂尔多斯市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第二次因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查看手机,监控员未实时分析、及时提醒而被进行行政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该企业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东胜区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查了KD5598、蒙KD6607车辆的动态监控记录并调取动态监控视频,发现这两辆车的司机在行驶途中查看手机,截图保存后作为行政违法证据。
此案具有完整性,从起因到结果都很明白,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教育的同时立即责令其改正;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及自由裁量规则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再次出现相同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对其作出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两次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说理式执法,并进行批评教育。做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同时该案也暴露出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盲目侥幸的心理。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做有安全隐患,而是心存侥幸,认为看一下手机不会出现问题,但其实紧紧是他看手机的一瞬间,一个疏忽,就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重大损失。
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近期,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到景德镇市辖区一家渣土普货运输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监控人员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未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存在未有效履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该公司监控人员仍存在未有效履职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构成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102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在预防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中起着重要作用。动态监控员通过查看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违规动态信息,强化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能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各方面制度,特别是完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如实登记及时处理监控、报警情况;二是加大对动态监控员的专项培训力度,提高操作能力,保障实时动态监控工作到位;三是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要求安排专业人员监控值守,及时发现问题,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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