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汽车   2024-09-23 08:30   广东  

日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粤交〔2021〕13号)将于2024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结合各地市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baifeng@gd.gov.cn。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货运物流部收(5100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9日。


《办法》分为总则、系统建设、车辆和驾驶员监控、政府监管、附则五章三十五条。

车辆和驾驶员监控中

新增“道路运输企业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或无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行期间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的,可委托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应规范驾驶员身份识别卡的信息填写和使用,严禁出租、借用驾驶员身份信息卡,在驾驶车辆前插入本人驾驶员身份信息卡,严格做到一人一卡、换人换卡。”等内容。



政府监管中

新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车载设备售后维护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处理设备问题,对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可停办其有关业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不具备原备案条件,且经整改后仍未落实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等内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

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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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高级驾驶辅助、驾驶员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设备”),以及应用车载设备开展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是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对自身驾驶行为 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许可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智能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建设本地智能监管相关系统。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车载设备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要求,通过车载设备的主链路直接、实时上传至智能监管系统,不得通过中间平台转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车载设备安装及接入智能监管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智能监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等的基础资料信息,开展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建立三级风险等级制度,一级最高。具体风险等级划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并发布更新。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监控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设备正常使用,经常性检查并及时排除车载设备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并向智能监管系统实时传送相关数据。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数据异常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运输经营任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车载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不能保持正常在线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在运输任务结束后对设备及时进行检修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职监控人员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或无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行期间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的,可委托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之外,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所属车辆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受委托道路运输车辆数量,合理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专职监控人员视同道路运输企业专职监控人员配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并且不因委托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智能监管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的,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按照前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及驾驶员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驾驶员驾驶时长管理,日间(当日6点至22点)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其中,客运驾驶员夜间(当日22点至次日6点)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不得人为干扰、屏蔽车载设备信号,不得破坏车载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或遮挡车载设备。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收到车载设备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道路运输驾驶员应规范驾驶员身份识别卡的信息填写和使用,严禁出租、借用驾驶员身份信息卡,在驾驶车辆前插入本人驾驶员身份信息卡,严格做到一人一卡、换人换卡。



第四章 政府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智能监管系统的应用,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对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条 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道路运输、综合执法、信息技术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期间的实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期间的实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车载设备售后维护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处理设备问题,对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可停办其有关业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不具备原备案条件,且经整改后仍未落实到位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因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 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粤交运〔2014〕4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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