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确认权利的请求,专指确认物权归属

民生   2024-11-30 09:3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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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案例索引】

周世宏、李穗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55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周世宏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其与张丽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以及周世宏在承担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本息后,张丽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到周世宏名下,原审判决认定该诉请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范围,因而不作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对周世宏关于确认其与张丽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以及周世宏在承担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本息后,张丽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到周世宏名下的诉请不予处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审判决作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现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出确认权利的请求,也可以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这里的“确认权利”,专指确认物权归属,而不是泛指解决一切民事权利争议。原审法院未将是否确认案涉《物业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效力问题作为判项内容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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