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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92号:2024年5月8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涉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相关案例,供大家参阅。 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土地复垦费专户内资金的处置规则 2024-17-5-201-018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渝0192执异15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重庆自贸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冻结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52066.79元,并划拨该账户内存款205131.24元。利害关系人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规划局)以该账户系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立的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该205131.24元系土地复垦专项费用,被执行人未自行复垦,需启用该笔资金代替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为由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该账户存款已经作出的划拨行为,并解除对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措施。 法院经审查查明,某规划局、重庆市某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临时工棚用地土地复垦达成三方协议,对土地复垦费用的金额、付款时间、使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某规划局(监管方)、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监管方)、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就土地复垦监管账户的开立、使用等问题签署《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执行法院依职权前往涉案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后发现,该地块现为硬化状态,未进行复垦复耕。案外人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向涉案账户转款“六纵线南段工程”土地复垦费202500元及账户自动结息2631.24元,此外,该涉案账户无其他资金往来记录。 重庆自贸区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渝019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渝0192执1861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202500元的冻结;二、撤销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2022)渝0192执1861号之二执行裁定对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2500元的划拨,将该202500元款项返还至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三、驳回某规划局的其他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复垦义务人未自行复垦,监管主体可启用该笔资金代替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本案中,某规划局、重庆市某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土地复垦相关事宜签订《快速路六纵线南段工程项目临时工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系保证临时用地及时进行复垦,保护环境,促进土地可持续开发利用,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订立,系行政合同的范畴。行政合同是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中享有相应的优益权,可以单方行使其权利。因此,在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复垦义务时,作为行政主体的某规划局可代替复垦义务人启用该资金完成复垦。 第二,土地复垦费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土地破坏,应该进行复垦,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基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土地复垦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因复垦义务人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行完成复垦,某规划局作为执行标的监管责任人需启用该笔资金代替义务人完成复垦义务,对涉案银行账户内的土地复垦费2025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此时,法院冻结、扣划该款项有所不当,应将扣划的复垦专项资金202500元退回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并解除冻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案例编号:2024-17-5-2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43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7条 执行异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2023)渝0192执异15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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