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法院:蔑视法律,骚扰、侮辱法院工作人员,拘留!

民生   2024-10-26 15:03   陕西  


“我替我娃给你道个歉,对不起,他不该这么做……”

近日,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车某在手机短信、电话中肆意骚扰、辱骂法官助理。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乾县法院依法对车某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24年10月23日下午,法官助理与当事人车某通过电话的方式就其涉及的民事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就后续送达方式达成一致。当日凌晨十二时许,车某对该法官助理不断拨打骚扰电话、发送侮辱短信。次日上午,法官助理回拨电话询问其昨晚打电话的原因,车某仍然恶语相向,法官助理及时固定证据,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车某家属,讲述了车某妨害诉讼的行为,督促车某及时前来法院。2024年10月25日下午,车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来法院,表示承认错误,接受处罚。


和谐融洽的法治环境、优质便利的服务环境,不仅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更需要每一位人民群众的配合与理解。人民法院在践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宗旨的同时,也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不受践踏、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乔翠翠

编辑:李筱瑢

审核:巨征兵  封乐

签发:侯军伟


乾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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