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三起民事赔偿案件,切实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7时许,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某某、郭某某)行驶时,因七辆车在交叉路口违法占道停车导致视线不清,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杨某某及乘坐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与违停的七辆车驾驶人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亲属及伤者杨某某分别起诉货车和七辆违停车的驾驶人、所有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等21名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董卫群考虑到该三案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当事人众多,涉及到8辆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合并调解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调解前,他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深入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保险赔偿范围等关键问题,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调解中,他与8家保险公司分别进行深入沟通,由于各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和流程不尽相同,协调工作困难重重。但承办法官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耐心地向保险公司阐明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与受害者家属的交流中,法官充分理解他们的情感诉求,给予他们温暖的安慰和坚定的支持。同时,也引导家属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为调解创造良好的氛围。在调解过程中,令人欣慰的是,各保险公司勇于承担责任,他们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真评估事故损失,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赔偿事宜。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8家保险公司共计向受害方赔偿68万余元。
法院成功调解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补偿和心灵上的慰藉,也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担当。下一步,乾县法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力度,扎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周 丹
编辑:李筱瑢
审核:董卫群 封乐
签发:马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