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佩林 | 统摄·保举·掣肘:明清山东曲阜世职知县的选授与废除

文摘   其他   2024-10-15 17:09   北京  

作者简介

       吴佩林,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特聘教授。

 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4年5期,注释从略。


明清时期,国家对州县一级行政单位一般直接派遣流官治理,唯独曲阜在近400年内(1374—1756)推行“世职知县”的特殊治理模式。为了彰显政府推崇儒学、优渥孔氏圣裔,同时也为了曲阜得到良善治理,明清两朝不惟允许“孔氏治孔”,还在世职知县的选授上给予衍圣公及其族人相当大的推举权。但这一良法美意在运作过程中却导致曲阜的治理弊病丛生,甚至演变为衍圣公和世职知县彼此水火不容、相互纠举的恶政。为何该治理模式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迭生波澜?明清朝廷对“世袭知县”制度做了哪些调整,其背后具有怎样的政治考量?沿用近四百年的“世职知县”制度为何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戛然而止?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孔府与中央王朝关系,也是讨论明清曲阜政治生态的重要议题。
回顾孔氏子孙为曲阜县令的历史,《阙里志》《阙里文献考》等孔氏志书及《山东通志》《曲阜县志》等方志已有大致考略,但重在陈述结果且语焉不详。后人常沿用这些文献,而未辨析其真伪、探讨其动因。周荫棠、郭松义、钱杭等有过立论,但受史料查询条件限制,未能勾勒出这一治理模式的全貌,甚至误记其中的重要信息。有鉴于此,笔者在前人的基础上就世职知县的选授与废除问题,比勘史料,溯其源,厘其革,析其因,以期更为清晰地认知这一国家治理模式及其背后的复杂面相。

一、洪武七年以前曲阜的县令任命

汉魏以来,历代帝王尊孔崇儒

的同时,

对孔子后裔也是恩渥倍加,代增隆重。但在唐以前,只是封之以褒成侯、崇圣侯、邹国公等爵号,而未授之以实缺。据周荫棠的研究,从唐玄宗到唐懿宗中前期,所谓褒圣侯、文宣公者,始补实缺;或先袭文宣公爵,而后授实缺;或已有实缺,而补袭文宣公爵;或因袭爵而即授实缺,旋又迁升他缺,初无常规。其任职或为长史,或为功曹,或为参军,或为观察判官,虽在兖州,但最初不限于曲阜。在曲阜的,或仅为县尉,亦不必为县令;为县令者,或在泗水,又不必在曲阜。就曲阜县令而言,汉至唐前期,包括西汉永兴年间的鲍叠、魏熙平年间的杜僧寿、隋大业年间的陈叔毅、唐开元年间的张之宏等曾就职于此,但未见孔氏后裔任职记录。
孔氏子孙任曲阜县令始于唐懿宗年间,其后时有间断,至明末,任此职者近三十人。唐咸通七年(866),孔子第四十代孙孔绪任曲阜县令。至唐懿宗末年,四十一代孙孔昭俭始以文宣公兼之。但均未成常制,如四十二代孙孔光嗣于天佑二年(905)授泗水令,不在曲阜任职;四十四代孙文宣公孔宜于乾德四年(966)任曲阜县主簿,后迁黄州军事推官,也离开了曲阜。北宋时期,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8),特令四十四代孙孔勖以太常博士知县事,但其后又多废而不行。仁宗皇祐三年(1051)诏,仙源县官今后宜复以孔氏子弟充选,以表朝廷尊崇先圣之意。英宗治平元年(1064),朝廷复从京东提刑王纲之请,下诏勿以孔氏子弟知仙源县,以重长民之官。徽宗崇宁三年(1104),敕留孔氏子孙一人在曲阜补官,但不限于为令,也有丞、簿、尉诸官,无定职。其后的演变,特别之处有二:一是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二月朝廷敕令袭封衍圣公年及十七兼曲阜县令,仍世袭,不得别行差占。金元时期,因常以衍圣公兼知县事,故有“世袭县尹”之说;二是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后,衍圣公不再兼任县尹,但县尹仍从孔氏族人中选拔任用。是年孔思诚“不压众望,族人共推思晦宜主祀事”。至元末,任曲阜县尹者,有孔思凯(至治二年由国子生袭)、孔克钦(孔思诚之子,至元四年袭)、孔希大(孔思诚之孙,至正十二年以从仕郎袭)、孔希章(孔希大之弟,至正二十三年以从仕郎袭)等。

二、明代世职知县之选授

明洪武七年(1374),孔希大因不法事被孔庭族长孔泾上告,后被免去知县一职。自此,朝廷改曲阜知县“世袭”为“世职”。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的382年间,共有34位孔氏族人担任世职知县一职。在明代,其选授方式大致发生过以下变化。
(一)洪武七年,始行保举制
对于世职知县的选授程序,明万历《兖州府志》载:“希大既得罪。诏衍圣公保举一人,送部选授,领敕赴任。”曲阜孔林明墓群中现保留有首任世职知县——孔子五十五代孙孔克伸墓,该墓前立碑刻三通,分别为墓表、敕文与墓碑,文物标记号分别为9-2141、9-B2140、9-B2141。碑文记录了这一时期的选授流程。
1.衍圣公与族人向吏部保举。第一通碑,即《大明文林郎曲阜世袭知县孔君墓表》记录了保举情况。此碑立于景泰六年(1455),涉及保举事项原文如下:

洪武七年,因曲阜知县阙员,乃降纶旨,令亲族保贤而有文者袭其职。衍圣公希学同族人孔思矩二十八人,从公保举孔克伸,资禀明敏,操履清修,素有刚直之称,殊无阿谀之态,务躬以奉甘旨,有余力则必学文,揆厥诸宗族之中,鲜有出其右。已尝委充举事,众皆服其公平,若有斯人,于曲阜县知县内擢用,诚为相应。所举不当,甘服罪愆。

2.皇帝亲自考核。第一通碑还详细记录了洪武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皇帝在南京奉天门的考核情况。大意是,皇帝以“蒋山”为题要求孔克伸作诗,克伸“俯伏丹墀,须臾而成”。明太祖朗诵后喜动天颜,称“莫说你别才调,只这首诗,也讨个知县做”,遂授是职。
3.皇帝颁敕。敕指帝王的诏书,也即委任状。皇帝所赐之敕在孔林《曲阜孔林孔克伸敕命碑》有完整记录,落款时间为洪武八年七月。此时间与《明太祖实录》、《阙里志》孔承业刻本所记一致。但有不少文献却将此时间记为洪武七年,后来的研究者皆沿此说。碑刻与《明实录》所记当更为可信。实际情况是,洪武七年任职知县,一年之后朝廷才颁敕。这种颁敕不及时的情况在明代是常有之事,朝廷给衍圣公所颁诰命亦如此。
孔克伸卒于官,其后孔克㽦、孔希文、孔希范、孔克中四位世职知县分别于洪武十五年(1382)、十七年、二十八年,永乐九年(1411)保任前职,领敕赴任。其中第二任孔克㽦保举到部时,衍圣公孔希学已逝。皇帝“虑恐不实”,担心有人冒名顶替,要求族中长者皆至京师论贤排嫡。族人既至,宗派分明,以克㽦为贤,遂命为曲阜知县。第三任世职知县孔希文,于洪武二十七年因贡举不合格的人而犯错,诏赦其罪,免官。
(二)宣德九年停止给敕,天顺年间始行加衔制
宣德九年(1434),明廷停止给敕。不过,明代孔弘幹所编《阙里志》则有宣德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授孔公镗敕的记录,但两者并非一回事。敕中所言“尔山东兖州府曲阜县知县孔公镗”,说明孔公镗在皇帝给敕之前已是世职知县,此次敕封是授予其“承事郎”这一散官职,故两者并不矛盾。这种在任职期间被敕封散官的情况,在上一任世职知县孔克中身上出现过。继孔公镗之后,孔䜒、孔公锡、孔燮等八人在任官期间均被敕封文林郎。山东曲阜孔子博物馆保存了孔尚任编写的一份文献,收录了朝廷给继任知县进阶文林郎的敕文,但孔尚任所拟标题不妥帖,如“明敕孔燮授文林郎、曲阜县知县 成化十七年”,“明敕孔彦士为曲阜县知县 弘治七年”,易给人以该年委以知县并给敕的错觉。
天顺年间,朝廷开始给世职知县加衔。“英宗天顺间,世职知县(按:孔公锡)年满考绩,准加衔,仍管县事。”此为世职加衔之始。对于此事,《孔氏家谱》之《历代褒崇》也有记载:“至五十八代孔公锡以举人由衍圣公孔弘绪保任前职,考满加兖州通判衔,仍管县事,此世职加衔之始也。以后有以孔氏保举者,有以监生保举者,有以岁贡保举者,皆由衍圣公保举。”
(三)嘉靖二十四年,地方群体协同保举,送部铨选
这一年,世职知县的选授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程序。《阙里文献考》《兖州府志》《孔氏家谱》及一些奏文在提到世职知县的选授程序时,往往只提及衍圣公而忽略孔氏族人等群体,事实上,知县人选实为他们共同保举。如前列首位世职知县,系“衍圣公希学同族人孔思矩二十八人,从公保举”。正德四年(1509),皇帝给衍圣公孔闻韶的敕中也提到“近者曲阜缺知县,尔及族长、举事人等遵故事共举一人”。嘉靖二十四年(1545)对孔承业的选授更说明了这一点。
是年,第十七任知县孔公泽因事革职。按惯例,衍圣公只需与族人一起向吏部保举即可。但此次衍圣公担心族人与邻佑“扶同保结”,不被朝廷认可,在保举继任知县之前,又经该县县丞、儒学教谕、儒学廪增生员、阴阳学训术等七类人出具保状,参与保结的人员多达132人。随后,衍圣公将咨文并保结等移送吏部,请求照例铨选。同时,衍圣公也相应移咨山东等处承宣布政使,请其知会施行。此次世职知县之保举,涉及范围之广,人数之多,程序之繁,前所未有。笔者揣测,当是衍圣公此前保举不当或世职知县孔公泽犯事严重所致,遗憾的是未能找到相关史料予以印证。次年,孔承业继任世职知县,已是第十八任了。
(四)嘉靖四十五年,始行考选制
就保举总体情形而言,衍圣公尚能廉洁自律,若有行货滥举之病者,事态一旦严重,其保举权便被限制。嘉靖年间发生的“知县孔弘廊贿赂衍圣公孔尚贤案”即是一例。嘉靖四十三年(1564),孔弘廊贿赂衍圣公孔尚贤获得第十九任世职知县一职。其任内因揭发堂兄孔弘贫奸利事,反遭堂兄以纳贿、求保、奢僭等事攻讦。山东巡按御史韩君恩审理后,将孔弘贫发配到边远地区,并参衍圣公孔尚贤、知县孔弘廊素行不孚,法当并罚。明帝罢免孔弘廊职务,严责孔尚贤骄纵不法之罪,但考虑到衍圣公身份特殊而免予追究。嘉靖四十五年,山东巡按奏准朝廷改革选授之法,“令会同族属择可者四人,送兖州府,试以理事治民策论,仍取二人送抚按覆试,奏请铨补。”知县考选制度由此开始。
(五)隆庆四年,专管林庙而不领县务;次年,废除世职知县一职
继孔弘廊之后,廪生孔承厚于隆庆二年(1568)题授前职。隆庆四年九月初四日,广西道监察御史赵可怀奏请曲阜世职知县只支俸给,专管林庙,不领县务。在他看来,如果知县任用不当,则民“怨深祸作,多受惨毒”。朝廷授职管事,本“欲厚其裔”,却适得其反。故提出曲阜县务由兖州府清军同知驻该县办理,“有缺则抚、按官公举一人”,送部铨补。
赵可怀的奏疏得到朝廷同意并开始执行,但世职知县专管林庙的职责很快与衍圣公职掌发生了冲突,衍圣公心生不满。次年,六十四代衍圣公孔尚贤上奏朝廷,称林庙自有衍圣公主奉祀事,又有管勾等官分理庶务,世职知县孔承厚当以冗员裁,辞其官职。二月,孔承厚被免,世职知县不复存在。至神宗继位的一年多时间里,世职知县一职暂时空缺。
(六)万历年间恢复世职知县,改革考选制
神宗即位,诏复祖宗成法,恢复世职知县。万历元年(1573),山东巡抚傅希挚、巡按吴从宪认为,曲阜世职知县不能因为“举用非人”而“因噎废食”,轻易革除。朝廷设置的初衷本为实现“国家世报先师之盛意”,因此恢复世职知县旧制才不致违背祖宗本意。至于如何在“报先师之盛意”与不“因噎废食”之间取得平衡,他们的建议是,先由衍圣公在三氏学廪膳生员中保举六人,再经提学道考取四人送省,省再考取二人送吏部,最后由吏部考取一人,授以知县。选取的知县仍驻扎旧城,专管县事,不许干涉林庙,以后照流官制度考核,一同晋升。朝廷采纳上述意见。仅七年的时间,世职知县的逐级考选人数就由嘉靖四十五年的“4-2-1”演变到“6-4-2-1”,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提学道考试一环,变化不可谓不大。同时,也解决了隆庆四年以来衍圣公与世职知县、兖州府清军同知三者之间的职能管辖之争。至于同知驻扎新城,有碍体统,仍令其回府,“专管清军事”。随后,孔子六十一代孙孔弘复,即于万历元年以三氏学廪生的身份照题准新例,考选除授第二十一任世职知县。此乃考选正式实施之始。其后三任世职知县任职情况如下:(1)孔贞教,六十三代孙,于万历二十二年由廪生照例考选,除授前职。二十八年奉旨改常州府儒学教授,任满称职。三十三年升京卫武学教授,三十五年仍以本县知县职衔回籍。(2)孔贞丛,六十三代孙,于万历二十七年由廪生照例考选,除授前职。三十一年考满称职,敕封文林郎。三十四年升沂州知州,仍管县事。四十年加升东昌府同知,仍管县事。四十三年加升山东都转盐运使司同知,仍管县事。(3)孔闻简,六十二代孙,于天启元年(1621)由四氏学廪生照例考选,除授前职。崇祯元年(1628)升东昌府通判。
(七)天启、崇祯年间调整考选制
天启六年(1626)十月,山东巡抚吕纯如、巡按御史杨方盛以先前世职知县资格要求太低,不便升迁为由,疏请在举监内考选。但六十五代衍圣公孔胤植认为用举监不便,仍照旧例,在“孔氏廪生内考选”。其间,继任的两位世职知县孔弘毅、孔贞堪先后于崇祯二年(1629)、十三年以廪生身份考授。又崇祯元年,原任吏科给事中孔闻诗奏经皇帝批准,世职知县比照官吏事例,以五年升转,以为劝惩。不过,该方案还未来得及实施,明朝便灭亡了。
前叙万历年间知县的选授是“先行提学道”,似乎废弃了嘉靖四十五年“送兖州府试”这一环节,但实际并非如此。据《孔府档案》记载,孔闻简被革职后,经衍圣公保举,孔贞俊等于崇祯元年五月初六由曲阜县申送,于五月十日在“兖州府考试”。《增补孔庭摘要》还记录了崇祯十三年孔贞堪上任前的一次选授变化,原文谓:“廪生中取二十名送府,府取十名送学道,道取四名送抚按,抚按取二名送部,部取一名授前职。”不过此为孤证,但结合《孔府档案》可以推断,崇祯年间的选授大致经过了“衍圣公—兖州府—学道—抚按—吏部”这样的层级。
综上所述,明代世职知县的选授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选拔标准的提高和选授范围的缩小。世职知县的选拔,早期侧重德行、学识,到嘉靖四十五年后则增加了“理事治民”能力一项;选授范围从早期的孔氏后裔“族属”即可,到万历元年缩小至三氏学中的廪膳生员。二是保举人数呈增加趋势。早期保举一人,嘉靖四十五年后增加为4人,万历元年改为6人,崇祯十三年增至20人。三是选授环节增加。初由衍圣公保举,送部考核,领敕赴任即可;嘉靖四十五年后,增加送兖州府考试、抚按覆试环节;万历元年后,又增加提学道考试一环。四是任职期限由无限改为五年。这些特点表明世职知县的选授程序日趋复杂,朝廷的控制力愈来愈强。

三、清代世职知县之选授

清顺治元年(1644),朝代更迭,知县的选授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顺康时期大体相沿前制
顺治帝即位伊始,山东巡抚方大猷向朝廷上陈平定山东十二条要策事,鉴于曲阜久已归顺,建议朝廷相沿旧制。其中第四条涉及知县,原文谓:
天下州县皆用流官,独曲阜用孔氏世职以宰此邑者,盖以大圣之子孙不使他人统摄之也。其官,先由本爵(衍圣公)保举贤能孔氏任事,后改考选廪膳生员德行兼优者,以授此职。五年任满,照例考选升转。
九月初四日,奉旨“俱应相沿,期于优渥,以成盛典”。于是,世职知县一职大体沿袭明制,由士民公推贤良,衍圣公保举,咨部题授。至康熙朝,历任情况如下:(1)顺治元年,孔子六十五代孙孔衍淳任世职知县。是年,孔贞堪恰丁父忧,衍圣公奏请遵照前例,据士民公推贤良,保举四氏学廪生孔衍淳,称其学行兼优,可任前职。后经朝廷批准,授曲阜县世职知县。孔衍淳居官三十五年,多惠政,乡党称其贤。顺治四年,加衔东昌府通判,加四级,仍管县事,用四品服色,以疾致仕。(2)康熙十九年(1680),授孔子六十六代孙孔兴认世职知县。康熙十八年,衍圣公孔毓圻复遵前例,据士民公举贤良,保荐四氏学廪生孔兴认,咨部题授。(3)康熙二十四年,授孔子六十四代孙监生孔尚愉世职知县。该年孔兴认丁父忧,衍圣公仍循旧例,保举太学士孔尚愉任前职,咨部题授曲阜县知县。(4)康熙三十一年,孔兴认起复仍任前职,再任十二载。(5)康熙四十五年,衍圣公遵循旧例,与士民公保六十四代孙监生孔尚恺,称其品行端优,咨部题授曲阜县世职知县。(6)康熙五十一年,授孔子六十五代孙监生孔衍泽世职知县。
(二)雍正二年的选授之变
雍正二年(1724)六月,孔庙一场大火使得祭祀区域的建筑焚毁殆尽,朝廷为之震惊。山东兖州府知府吴关杰于八月初四日上奏朝廷,指陈世职知县选授有四大弊端:一是遇到诉讼,涉讼者不是孔氏族人就是孔氏亲戚,沾亲带故的现实让知县判案情面难却,甚难了结讼案;二是衍圣公不按宗支保举,遇有族人质审公庭,往往会出现以卑幼责惩尊长之举,虽有彰国法,但于理不合,于情不安;三是知县由衍圣公保举,多受其牵制,不能独立执事;四是世职知县虽与各县流官一体处分,却又不能与流官享受一体升转之待遇,降罚有分而升迁无望,不利于调动知县的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弊,吴关杰的对策是,世职知县一职仍然保留,以体现朝廷“泽恤圣裔”之意,但需调离曲阜,赴他县任职。遇有缺出,“令衍圣公保举一人咨部,签掣于别省补用”。这样一来,“皇上拣选补用,既非孔氏族人而又不由保题,则自无瞻顾,遇事可以执法,于民生不无小补”。
奏文呈送朝廷,在雍正皇帝看来,吴关杰越级上奏,不合程序。而且世职知县由来已久,似不便更张,其称职与否,关键在于抚司道府保举的人是否合适。不过,皇帝也认为此法尚有改进之处,具体如何,“当再加斟酌,同司抚合词具奏。”
其实早在吴关杰上奏的前两天,即八月初二日,孔子六十六代孙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敬陈阙里事宜》六条,其中首条就针对曲阜县令。他指出:“各省州县皆用流官,独曲阜一邑用孔氏世职者,亦以孔子后裔不使他人统摄之意也。”但这种办法至少存在三个弊端:一是知县职责与专司主祭守祠者不同,若不得其人,则不能很好地履行刑名钱谷、抚字催科之责;二是例不升转,则会导致知县看不到前途而缺乏进取之心;三是知县不轻易参革,则会为所欲为,无所顾忌。长此以往,其职必将废弛,百姓则不能受益。其解决之道为:衍圣公不再参与世职知县的保举,“责成山东巡抚于孔氏举贡廪生及捐纳州县等官内,择其德行素优而有气节者三四人,由知府、藩司保送巡抚核明,具题送部引见,恭候皇上点用一员。”皇帝审阅后,于九月十四日下旨,要求九卿、詹事、科道确议具奏。最终的选授没有完全采纳孔毓珣的建议,而是采取的折中办法:
令衍圣公会同山东巡抚,于孔氏合族中拣选才品优长堪任邑令者,拟定正陪二人保题咨送,引见补授。遇大计年分,仍令衍圣公会同巡抚考核具题。如有不职,一例处分。
由上可以看出,选授第一关已不再是衍圣公及其族人内部所能决定,而须会同山东巡抚在孔氏族人中拣选,如此则削弱了衍圣公保举的权力。
从孔毓珣的奏疏里明显看出他对孔衍泽的执事能力颇为不满。奏疏指出“现任曲阜知县孔衍泽,果否称职,请敕下山东巡抚详察参奏,以示儆戒”。言外之意,他作为知县,并不称职。事实上,孔衍泽已有自知之明,雍正三年二月以身体欠差、精神衰乏,万难供职为由“乞休”。而接下来正陪二位人选的确定却颇费周折。最初拟定的正陪二人为孔毓铭、孔毓琚。但孔毓铭闻后不胜惶愧,推辞不就,请求衍圣公另举贤能之人。未料孔毓琚也不愿担任,称自己才疏学浅,目前又正值重修孔庙,事务甚多,难以胜任。无奈之下,衍圣公不得不再次拟定人选。衍圣公召集户头、户举选出孔衍泗充补,并会同山东巡抚陈世倌按照定例,缮写孔衍泗、孔毓琚履历,具题带领引见,恭候皇帝钦点一员补授。此两次参与保举的人数多达840人。六月,孔子六十七代孙,年方三十八的岁贡孔毓琚获钦点,任第三十三任世职知县。
(三)乾隆六年的选授之议
雍正九年(1731),孔广棨袭封衍圣公。然不知何故,他与知县孔毓琚竟水火不容。乾隆六年,两人互相参揭,进而引发朝廷大讨论。大致经过如下。
八月二十四日,衍圣公孔广棨向朝廷参奏孔毓琚,称其“利欲熏心,营私枉法,纳交府县,朋比为奸,民怨沸腾,物议纷起”,同时开列九大罪状,“种种俱干重典”。孔毓琚也不甘示弱,于九月初八日封发用印揭帖,开列衍圣公孔广棨鬻爵卖官、乱宗剥民、欺君罔上等婪受赃私诸事,上告朝廷。对此,皇帝要求户部侍郎周学健负责处理此案。其间,山东巡抚朱定元一面飞咨衍圣公孔广棨照例将孔毓琚摘印看守,并委员署事;一面配合钦差侍郎周学健调查事情原委。后具题皇帝,敕交钦差侍郎周学健一并严审。九月十二日周学健呈奏,称知县孔毓琚所奏并非子虚乌有,然朝廷有保全圣裔之至意,衍圣公孔广棨或有营私扰民之处,请皇上严切训饬,使其痛加悛改;而孔毓琚越级上告,应按照首告之条,立案不行;至于其他有应行禁革者,敕部查明,实力禁革。如此,则于国法无枉,亦于保全圣裔之道无损。十六日,皇帝朱批,要求“大学士等密议具奏”。
此事引发了朝廷官员关于曲阜世职知县选授的一场大讨论。阅其所呈,主要分为三派:一派以江西道监察御史卫廷璞为代表,建议废除世职知县。他们认为,曲阜县知县的选授宜按照各地知县之例,隔省补用。如此,曲阜县知县与流官无异,“大吏易于稽查,而毫无瞻顾矣”,而衍圣公“只宜隆之以爵,而不应授之以权”,圣裔之后既可保全,先师之灵也无遗憾。曲阜世职知县裁汰之后,为申皇上尊师重道之忱,可“于京职闲散之曹量袭一官,或于该省乡试孔氏原额中式之外,再广额一名”,以示优异,则“尊崇之典益隆,而文治愈光矣”。
一派以贵州道监察御史孙灏为代表,认为选授之法不宜改变。他们认为世职知县孔毓琚黩货不法,有负国典家声,应该按律惩处。然而,此职乃是由衍圣公会同山东抚臣保题引见补授,大计年分,照常考核奖惩,不能因为孔毓琚的失职而将其废除,为官而择人可也,为人而废官则不可。卫廷璞所奏志在救弊,但却不符合朝廷推恩、庇赖圣人子孙之意。所以,“旧典不宜更张”,世职知县不可废除,宜如旧例。
一派以刑部侍郎周学健为代表,主张采取折中办法,以孔氏南宗承袭曲阜世袭知县。他们认为,朝廷以孔氏为曲阜县世职知县,意在尊崇至圣,下逮苗裔,亦加别异,“如本朝八旗驻防,必设理事满员以治之,而不统于地方汉员也”。御史卫廷璞因孔毓琚一人有错,欲更张成宪,无异“因噎而废食”。应如御史孙灏所言,“宜为官而择人,不当为人而废官”。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呢?南宗世居浙西,于阜邑既无戚党姻娅,亦无庐舍田园,可将曲阜世职知县改归南宗孔氏承袭,并不许其在曲阜置立产业、结缔姻亲。其选授之法如下:
遇应选之时,听在衢宗族同世袭博士,推择支庶中品行端廉、人才出众者数人,举报浙江巡抚,会同学政拟定正陪,送部引见录用。其衍圣公保举录用之处,永行停止。嗣后一切计典举劾及遇员缺时,暂委博士等官署理,均听山东巡抚主政,亦不必会同衍圣公,致启嫌疑。

这样,以南宗孔氏管理北宗,不失以宗治之之义,曲阜知县也可免衍圣公及戚党牵掣之累,事属两全。至于北宗孔氏,既袭公爵,又有博士、学正、学录、执事官等官不下数十员,南宗孔氏只博士一员,世袭知县永归南宗承袭,亦属均平。与周学健持类似意见的还有鸿胪寺卿林令旭。他认为:“衢州孔氏绝封四百余年,而曲阜世公世县令,似属不均,可否及今集议之时,令推择衢州孔氏子孙之贤者为曲阜令,且著为例,则曲阜世爵从祖功也,衢州世县令从祖贤也。”

除此之外,也有不论知县选授而只要求对互揭内容严查的。群臣意见莫衷一是,最终结果是“世职知县宜仍旧贯,不必遽裁”。至于鸿胪寺卿林令旭奏请的“择衢州孔氏子孙为曲阜县令”也无可取之处,因为“衢州一派子孙,仍属衍圣公宗族,又岂能保其必无瞻顾徇私之弊?”又御史卫廷璞提议废除世职知县也不妥。最后“奉旨依议”的选授之法如下:
令衍圣公于孔氏合族中进士、举人、贡生、生员择其读书立品、素为族党推重者,不拘人数,咨送山东巡抚覆加考试,听该抚拣选正陪,保题咨送,引见补授。并令该抚与所属州县一体稽察,如不称职,即行参处,不得少有姑息。如此则衍圣公既不得恃其题补之权,该县亦不敢有依附营私之事,而抚臣之责既专,拣选亦必倍加详慎,则孔氏世职益受国家保全之恩于无替矣。
此法与前朝相比,变化主要有三:一是细化了拣选孔氏族人做知县的标准,将“才品优长”明确为“进士、举人、贡生、生员”这一类群体;二是规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保举,不拘人数,增大了巡抚的考选权;三是赋予了巡抚与所属州县的稽察权力。缘此,乾隆七年(1742),孔传松以举人荐授。
(四)乾隆二十一年废除世职知县
乾隆二十年(1755),皇帝决定次年到曲阜孔庙祭祀,要求山东地方官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此时,衍圣公与地方官围绕孔庙庙户当差问题发生了争执。衍圣公孔昭焕请求裁减庙户,改归民籍。按常理,皇帝展谒先师,即便是衍圣公孔昭焕也应当躬身洒扫,但他却袒护庙户,不令执役,甚至是朝廷给价雇派,亦不肯为。乾隆帝对此不满,下令山东巡抚白锺山彻查。
白锺山回奏皇帝:地方官无丝毫扰累里民之举,曲阜知县孔传松亦无营私为己之事;孔府庙佃裔户不承差役的主要原因在于衍圣公孔昭焕年轻寡识,任听其叔祖孔继涑、孔继汾指使把持府务,与地方官水火不容。加之,孔昭焕曾将“官庄”称为“皇庄”、倚仗大学士外姻之势干预地方公事、诬告邹县知县私毁碑碣。乾隆皇帝对孔昭焕怠慢皇差、干预地方事务等行为大为光火,乃令吏部“严加议处,以为居乡多事者戒”。按照律法,衍圣公当被褫夺公爵,但乾隆帝念其为先圣后裔且尚属年少无知,免其革退公爵,若“怙终不悛,再敢干与公事,则不再开恩”。至于孔继涑、孔继汾,则依部议按例处罚。
白锺山在调查孔昭焕的过程中,也发现世职知县存在诸多问题,认为其选授不必限于孔氏族人,应在外拣选调补。其奏折谓:
曲阜县知县一缺,向由衍圣公保举,每多瞻顾营私。若其人懦弱,即听命挟制;若其人才干,则诸事阻挠。且一县之中,无论同姓异姓,非其尊长即系姻娅,牵制狎玩,在所不免。如近日庇护庙佃等事,其明征也。臣请皇上特颁谕旨,将曲阜县一缺,莫若在外拣选调补,不必拘用孔氏族人,则合邑民人咸知奉法畏公,不致肆行无忌,未始非玉成圣裔之一助也。
吏部认为应如白锺山所请,曲阜县知县在外拣选贤能之员调补,裁汰现任知县孔传松。乾隆帝意识到如果再循旧制,就会荒废知县官职,便同意吏部所请,但他又认为吏部对知县孔传松的处理办法不妥。综合考虑之后,加恩授其为世袭六品官。其所谓加恩授世袭六品官者,虽较知县高一品,但无实职,实际上更受限制。自此,这一延续了近千年的孔门后人领县事的恩惠在乾隆二十一年被正式取消。
由上可知,清代曲阜世职知县的选授有如下特征:1.顺康时期,在选授程序上,没有沿袭明末的多层级考选制度,而是回到了明初的衍圣公保举、咨部题授;在族人的保举范围上,采用的是万历年确定的孔氏“廪膳生员”,而不是先前的所有族人;在任职期限上,没有执行明末的五年升转制。2.较之明代,雍乾时期的臣僚更广泛地讨论了世职知县选授问题。在衍圣公的保举权上,他们一度想削而免之,提议改由山东巡抚择人;在世职知县的任用上,则出现了不宜改变、孔氏子孙异地任职、以孔氏南宗承袭、在外拣选调补,甚至废除世职知县等不同的声音。3.从朝廷的决议来看,世职知县废除之前,保举人数由顺康时期的一人,到雍正时期拟定正陪二人,再到乾隆六年的“不拘人数”;衍圣公的保举权到雍正二年被限制,由他与山东巡抚会同拟定;在保举的资历上,乾隆六年又规定举贡、进士亦可参选,进一步压缩了顺康时期“廪膳生员”的受选空间。凡此种种,都显示出朝廷对世职知县的选授权有收紧的趋势。

四、废除世职知县的原因

细研曲阜世职知县选授方式的流变过程,不难发现:世职知县的任用权未能尽归国家,而有宗族等地方势力的参与;世职知县以本地本族人任职,权力运作不能摆脱宗族、社会的关系网络和利益纠葛;世职知县制度与明清时期政体演变趋势相悖。这些因素都预示着世职知县之废除乃大势所趋。
(一)衍圣公方面
1.把持世职知县的选授权,日久弊生。
自洪武七年开始,世职知县的选授就一直为衍圣公把持,然日久弊生。
一是偏袒宗法关系亲近的支系。曲阜孔氏自“中兴祖”孔仁玉之后日益繁衍,四十六代下分“五位”,从五十三代下析“二十派”,天启年间枝分“五十七户”,康熙时增至“六十户”,至乾隆二十年,族聚已两万余人。然宗族内部,支派有远近亲疏之别,保举者难免有偏袒之心。据孔维亮的研究,明代自宣德九年的孔公镗以下的21位知县中,有14人为衍圣公孔克坚和前任知县孔希大、孔克伸、孔克㽦、孔克中的子孙。在清代更是如此,8任世职知县,5位为大宗户(衍圣公一支),3位为盛果户。
二是保举常有行货滥举、委身徇人之病。正德四年,曲阜世职知县缺,衍圣公孔闻韶循例选举,族人孔承章、孔承周等越阙赴京,联名攻讦,谓其选举有私。嘉靖四十三年,衍圣公孔尚贤接受族人孔弘廊的贿赂,保其为世职知县。雍正二年,两广总督孔毓珣将世职知县“废弛放纵”的一个重要原因归咎于衍圣公保举不公,甚至希望能取消衍圣公的保举权,而代之以山东巡抚来完成。乾隆六年,江西道监察御史卫廷璞向朝廷的奏折中指出:“衍圣公恃有题补咨送之权,而此等人员皆其族属姻亲,易于营私。其赀财稍裕者争先结纳,岁时馈献,竭力趋承,一遇缺出,则强有力者得之。”
对于衍圣公的把持行为,朝廷早已有所防范。譬如嘉靖二十四年的知县选授,在衍圣公保举之前,增加多达132人的地方保结,而雍正初年的保举人数更是多达近千人。又如嘉靖四十五年后增加保举人数和选授环节,甚至在雍正二年改由衍圣公会同山东巡抚共同选授。但天高皇帝远,防不胜防,以至到乾隆二十一年,朝廷官员仍然感叹“曲阜县知县虽由抚臣拣选,实由衍圣公咨送”。
2.干预世职知县行政。
曲阜县衙署虽与其他普通州县一样,设有“三班六房”,但世职知县却没能像其他州县官那样拥有“一人政府”之实权。因为在曲阜县,世职知县与衍圣公属官翰林院五经博士、太常寺博士、四氏学教授、圣庙执事官、孔庭族长一样,皆由衍圣公具题或保举。不惟如此,两者级别也大相径庭。明初,朝廷赐衍圣公正一品服色,列文武班首。清代伊始,一如前朝,皆正一品,班列尚书之上。而世职知县的级别仅与孔府门下的知印、掌书、奏差、司乐等一样,为七品官。衍圣公位居曲阜要位,理所当然地把世职知县视为自己的属官,常常干预知县行政。譬如在司法领域,知县常常受其挟制,而事实上,两者各有管辖范围。曲阜县衙管理辖区内的民人纠纷,孔府管理宗族内部纠纷,但衍圣公经常越过职权范围,干涉曲阜县务,特别是在涉及孔府利益之际。
除此之外,衍圣公在行政过程中,渐生鬻爵卖官、乱宗剥民、放任族人官属妄自尊大等劣迹。雍正八年至乾隆六年,借补授圣庙管勾、典籍、司乐等官,广收捐纳。仅卖执事官一职,侵贪就不下数万两。其司法腐败,尤以衍圣公孔兴燮责毙府内长班刘国栋兄弟二人的“二刘奇冤”为代表。在经济领域,孔府土地遍及五省三十余州县,而衍圣公常袒庇百姓谋充户人,以有粮之地混入蠲免之中,以致地方官奈何不得,甚为掣肘。
(二)世职知县方面
1.陷于宗政冲突,不能有效行政。
朝廷设孔氏世职,不惟优待圣裔,也是出于他们熟悉本地民情,便于治理的考量。明太祖给第四任世职知县孔希范的敕中就提到,“古昔盛时,仕者不出其国。生于其乡而治其同乡之民,故能察其好恶,知其土俗,拯其疾苦,政教行也,民从之也”。敕中还言“惟尔孔氏以先师裔孙,故前代特遣治其乡邑,庶几古昔之意焉”。但实际上,世职知县由衍圣公保举而又由本地孔氏族人担任的诸多特点,不仅未能收“因地制宜”之效,反而增加了行政困难。
宗政矛盾也是导致知县行政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孔氏家族到清代已是枝繁叶茂,其宗法制度也较一般家族更为完备。世职知县虽与孔府官属不同,但其出于孔氏家族,遵从孔氏族规,听命于孔氏大宗主,讲究尊卑长幼之序乃家族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世职知县的选授不按宗支,遇有鼠牙雀角等事,难免有掣肘之虞。雍正二年,兖州知府吴关杰就言“每遇曲阜呈状,无论事之大小,非孔氏族人即孔氏亲戚,县官威令固不能行,而情面亦不能却,诸事掣肘,甚难归结”,“遇族人有事,质审公庭,往往以卑幼责惩尊长,于理有未顺而于情亦有未安”。这种情况到了乾隆二十一年也没能有所改变。行政受族人挟制这一特点,朱彝尊在其《曲阜设官议》说得更明白:
知县事者,不必孔氏宗族之长,族人有罪,或其伯兄,或其世父、叔父,或其从祖,或无服而居祖父之行。少者坐而挞其长,卑者谳而屈其尊,干犯焉而不顾。
2.慵政懒政现象突出。
世职知县的“慵政懒政”现象较为突出。之所以如此,除了前文所论外,还与两个因素相关:
一是缺乏激励机制。明朝初期,对世职知县并无考核机制。鉴于知县积极性不够,万历元年规定“照依流官,一体升擢”,崇祯元年又规定“五年升转”,但均没有落实。雍正二年不轻易参革的政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兖州府知府吴关杰提到世职知县虽与各县知县一体处分,但仍没有“与各县知县一体升转”,存在“降罚有分,而升迁无望”之弊。两广总督孔毓珣也言,朝廷对世职知县例不升转,无甚大罪不轻参革。不升转则无所希冀,不参革则无所顾忌。久于其职,以致废弛放纵,颠倒是非,百姓安能受益?
二是惩处机制不对等。朝廷在解决族人、衍圣公与知县的冲突问题时,不分是非,常常置世职知县于不利地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如正德四年,族人孔承章等上奏揭发衍圣公选举有私。事后虽经查明所奏多虚,但保举知县却因此未能被任用。无独有偶,嘉靖四十五年,衍圣公孔尚贤因族人孔弘廊贿保为曲阜知县事被告发,结果却是骄纵不法的衍圣公得以赦免,知县孔弘廊反被黜革。乾隆六年,衍圣公与曲阜知县互讦一案中,朝廷同样秉持善待衍圣公而严惩知县的态度。短短的三天之内,朝廷便下旨将知县孔毓琚“革职究审”,而后又以“首告之罪”要求严惩知县,而知县所告的衍圣公,虽然“未必尽出无因”,但户部侍郎周学健、大学士鄂尔泰等皆主张从宽处理。
此外,世职知县良莠不齐,能奉公尽责者有之,因犯罪而革职者亦复不少。乾隆六年衍圣公控告知县孔毓琚所开列九大罪状,大多属实。世职知县看到衍圣公保举权不断式微,也常常与之对抗,力图摆脱约束。若遇有上司庇护,则“肆无忌惮,贪墨淫邪,日甚一日”。
(三)朝廷方面
1.朝廷在厚待孔子苗裔的同时,对孔府权力慎之限之。
洪武七年,因知县孔希大犯事,朝廷将孔氏世袭知县改为世职知县。“世袭”与“世职”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实质大为不同。世袭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世代承继,父死子继;而世职却使继承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孔氏家族,并且需经朝廷审核通过。明太祖之所以如此做,主要还是基于元明之际统治者执政策略的考虑,以避免衍圣公权力过大而难以控制。而其后选授的每一次变化,看似是由衍圣公、孔氏族人、世职知县各自的问题或者相互之间的矛盾引起,而非朝廷的主动干预,实际上却是朝廷借其内部纷争限制孔府的权益,尤其是衍圣公的保举权,以便朝廷更好地掌控。
2.朝廷“只当隆之以爵,而不应授之以权”。
考孔子世系,唐以前朝廷虽授封号,但没有授以实职。到明初,朝廷授孔氏族人以世职知县,本意是崇报礼隆,爰及苗裔,惠逮支庶。贵州道监察御史孙灏也说过类似的话,“孔门族里,即以其宗治之,意至渥也。”其实,在明朝初年,朝廷对孔府的政策也是只有优礼而不任实职。如朱元璋曾明确表示:“朕不授孔克坚以官者,以其先圣之后,特优礼之,故养之以䘵而不任之事也。”但在实践层面却并非如此,衍圣公拥有保举世职知县的权力。然而世职知县毕竟不同于孔府的属官,负有管理县务的职责,他们为了自己的职责与利益,难免会与衍圣公、族人发生争端,“同室操戈,极肆丑诋”。不仅如此,孔府与曲阜周边邹县、泗水、兖州、宁阳等地的官员也时有矛盾。这些争端不但直接反映了孔府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而且到最后势必影响孔府与朝廷的关系。究其根源,乃是宗族、宗法与政权、政治难以和谐共生,才导致此种窘境。如何解决呢?朝廷日趋坚定地认为,对于衍圣公,“只当隆之以爵,而不应授之以权”。一言以蔽之,宗政分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世职知县的废除便是不可避免之事。
然而,上述所论都不足以成为废除世职知县的绝对理由。清廷何以能在乾隆二十一年作出取消世职知县的决定?首先,朝廷政策在满汉关系缓和后开始发生改变。清初在满汉民族关系紧张之时,为了加强统治的正统性,维护新建政权的稳定,优待正统儒家文化的代表之一——孔府,自有其积极意义。而在关系有所缓和之后,则转而加强对孔府的限制,逐步削弱其权力。其次,中央政府的控制力空前加强。康雍乾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为统治者压缩地方权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仅如此,雍正时期的一系列改革也为世职知县的去向提供了经验。雍正年间,西南各省改土归流全方位铺开,“流土并治”的局面最终得以形成,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管控。世职知县选授存废之争也在雍正二、三年之际发生了根本转折。从这个意义上讲,世职知县的废除并非一个孤立的、偶然的事件,它反映了朝廷有意加强基层控制,以实现管治“大一统”的趋势。最后,山东地方大族背后隐藏的官绅矛盾不利于中央集权。清入关以来,相比江南而言,包括孔府在内的北方宗族势力并未受到很大冲击,这使得官绅矛盾在进入乾隆朝之后变得尤为突出。在乾隆帝看来,他到曲阜祭孔,衍圣公敢对圣旨置若罔闻,实乃不谙大体;衍圣公之所以敢欺骗皇帝,将“官庄”写成“皇庄”,孔继涑、孔继汾之所以敢“假公济私,怂恿滋事”,是因为他们与当朝权贵结亲,盘根错节,相互倚庇,而这是他断不能容忍的。更重要的是,清代自康熙帝以来对山东大族干预地方事务极为警惕,当时有查抄刘统勋之事,而这时的孔府动辄干预地方,危害甚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朝廷废除曲阜世职知县,不仅是因为警示衍圣公、抑制阙里孔氏,更是应对官绅博弈的一个举措。

五、结语

孔氏子孙担任曲阜县令的历史,从唐咸通七年(866)算起,至乾隆二十一年,除了短暂中断外,历时近900年。而“世职知县”制度自洪武七年起推行,除隆庆五年、六年短暂废除以及偶因知县员缺而暂由外姓官员代理外,亦存续380余年。近4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为了优待圣裔,在曲阜采取“世职知县”的特殊治理模式。

然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该良法美意却因宗法矛盾、公私不分、权责欠明以及人谋不臧而备受诟病。进一步分析,世职知县所代表的是“法统”,为“公”领域,而“衍圣公”及其族人所代表的则是“宗族”,属“私”领域。儒学是明清两代皇权正当性的基石,朝廷为了表彰儒学,乃特许孔氏在曲阜的治理中享受特殊优渥。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却潜藏着一个结构性难题——尊卑差序。从品级上来看,“世职知县”仅为七品官,而“衍圣公”高居二品或一品,其间的尊卑差序可谓判若天渊。此外,世职知县既由衍圣公等推举,势必无法对衍圣公的要求置若罔闻。又何况以宗法视之,衍圣公也高高在上,“以下犯上”为家法所不容。不仅如此,当面对干犯法纪的长辈族人,坐而升堂、秉公论断,又属以晚辈训斥、责罚长辈,更有悖传统伦理道常。因此,世职知县的行政处处受宗法、伦理的掣肘,即便想依法秉公行事,也是阻碍重重。久而久之,曲阜治理不免是非公道沦亡、怨声四起,而世职知县权威日损。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时势的发展,“世职知县”制度越来越与明清时期政体演变趋势相悖。自唐宋以后,传统政治理论认为,“郡县制”与“封建制”对立,郡县制对于封建制而言是历史的进步。虽然封建制因素一直存在,如分封诸王与武官、土官的世职等,但只限于特别领域。明代之“分封而不赐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被认为是分封诸王制度的“良法”。自明代以后,对边疆地区的土官逐步推行实行“改土为流”,亦是郡县制的要求。郡县制和流官制,才是当时政治体制的主体和主流。在这种体制下,曲阜县任用世职,不过是一种权宜或变通的做法。所有这些都预示着,只要一有恰当时机,“世职知县”必然遭到废除,而乾隆二十一年恰是其近400年历史的终结点。这一制度的废除,也印证了这种变通之法与主流体制的凿枘不入。
虽然“世职知县”由创立到废除只是明清时期国家治理中的个案,但它折射的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的加强和国家大一统的意图。当然,“世职知县”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朝廷与孔府势不两立。相反,孔昭焕自乾隆八年袭衍圣公爵位后六次入朝,而乾隆皇帝也八次前往曲阜孔庙祭祀孔子。此类孔府与中央政府互动的案例不胜枚举。由是观之,取消“世职知县”不过是朝廷在强化地方治理与优待衍圣公之间做出的一种利益权衡,道统与治统才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资料来源:《孔府档案》《明实录》《清实录》《阙里志》《阙里文献考》《圣门志》《增补孔庭摘要》,以及嘉靖《山东通志》、康熙《山东通志》、雍正《山东通志》、万历《兖州府志》、乾隆《兖州府志》、康熙《曲阜县志》、乾隆《曲阜县志》、《山东兖州府曲阜县乡土志》、康熙《孔氏世家谱》、《国朝典汇》和田野调查等。

(承蒙张福建、林乾、杨和平、毛亦可、孔勇、孔维亮等师友及匿名审稿人惠赐修改意见,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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