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以违法请托为目的签订的《就职培训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学术   2024-05-20 09:12   河北  

来源 | 长沙仲裁委员会

作者 |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一部仲裁秘书彭亦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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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有进入行政机关工作意愿的大学毕业生甲经朋友介绍与乙签订《就业培训协议》,约定:乙为甲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确保甲成功录取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承诺甲入职该单位的事业编正式职工,享受该单位事业编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甲依约定支付乙培训费36万元。

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帮助甲入职事业编制行政机关,期间乙也未为甲提供实质上的就业技能培训。甲在2022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要求乙退款,乙分四次共计退还了10万元,剩余26万元未予以退还。

甲为维护自身权利,依据其与乙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甲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提出请求裁决乙返还甲26万元培训费等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就业培训协议》约定甲向乙给付金钱,乙为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然而乙并未为甲提供过实质上的咨询培训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双方签订合法的就业培训协议合同仅是为了掩饰乙通过不正当方式帮助甲入职某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的非法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该条例亦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甲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入职事业单位享受事业编制待遇,系违法请托行为。因甲违法请托,乙非法获利,双方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平等选拔用人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双方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签订的《就业培训协议》无效。因此,乙取得甲款项无合法依据,故对于甲要求乙返还26万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纠纷系因违法请托行为引起,乙与甲双方均应对违法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更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甲主张乙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延伸解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于事业单位招聘有明文规定,以“公开招聘”“逢进必考”为招聘原则。掩盖在“就业培训协议”之下的违法请托行为形成的合同关系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台仲裁委员会(简称邢仲,英文简称XTAC)是邢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8年10月组建的邢台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邢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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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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