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裁判观点: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

学术   2023-05-25 09:08   河北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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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2)苏08民终2903号


其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为了清偿旧债,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性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不得单方要求履行旧债。因此,以物抵债协议与原金钱给付债务并存时,若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导致以物抵债目的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但若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则债权人不得单方要求恢复履行旧债。具体到本案,双方在2022年1月2日的《协议》中并未对用于以物抵债的东方雅居7号楼403室的过户时间进行约定,沥有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两名被上诉人进行过户,但应当给予合理的催告期限。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审查看,沥有公司至2022年4月13日方将开好的购房资格证书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刘峰,至2022年4月20日,将被上诉人需要的相关票据开好,并微信拍照发给刘峰。在此前后,关于案涉房屋过户事宜,双方确实存在多次沟通联系,但均未明确要求最后过户的时间。直到2022年5月19日,沥有公司在微信中向被上诉人明确表示要求下周一定过户,否则不再接受抵债房屋,要求继续履行旧债。此后至5月31日,沥有公司明确向被上诉人表示不再接收房屋,并于2022年6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同时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到期工程款及货款。从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事件进程来看,自上诉人5月19日明确表达抵债房屋一周内不过户则不再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而是要求履行原债务,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期限尚未满半个月,而被上诉人在5月31日与沥有公司的短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催促沥有公司前来办理抵债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于6月1日、6月7日向沥有公司发出催办函,因此,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对于沥有公司所提其与被上诉人所签四份合同、协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此前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及《真石漆协议》中虽分别约定了以门面房、东方雅居房屋抵工程款的条款,但该部分内容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货款、工程款的一种履行方式的约定,且双方对用于抵款的东方雅居房屋并无具体房号等信息的约定。而双方在2022年1月2日签署的《协议》,系上述三份《销售合同》《真石漆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在对三份合同所涉工程款及货款进行结算时达成了新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对用于抵债的东方雅居房屋信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沥有公司以被上诉人从前三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没有履行相应的抵债义务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迟延履行2022年1月2日《协议》中的主要债务,没有依据。

此外,案涉东方雅居7号楼403室目前仍未出售,亦不存在设置抵押等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况,因此,案涉以物抵债协议亦不存在履行障碍。上诉人应当先行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该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恢复旧债的履行。


02

(2022)皖03民终2244号


本院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为了清偿旧债,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但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性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不得单方要求履行旧债本案中,案涉《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韩宇应当在协议约定的44套房屋任选一套,但该44套房屋均处于破产企业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状态,不具备交付条件,存在履行障碍,以物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故韩宇请求履行旧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3

(2022)苏07民终663号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为了清偿旧债,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但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不得单方要求履行旧债。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兴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一单元1402室、1802室、二单元1801室存在履行障碍,且直至本院听证结束,上述三套房屋仍符合履行条件,其在二审上诉称其并未同意以房抵债,与一审期间的陈述不一致,且其在二审提交的泰宇公司的证明,亦与其所谓的兴华公司并未同意以房抵债不符,故对于兴华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抵扣的数额,依据泰宇公司的证明,以房抵债确认证明四套房屋合计3060954元,泰宇公司愿意减少23万,因实际抵扣三套房屋2296867.32元,按照比例,应抵扣212428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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