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学术   2024-05-15 09:19   河北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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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观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 2019年第3辑 总第71辑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应予注意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单位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文章名:案外人张某请求执行标的确权案

来源: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6辑 总第174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法院已经查封冻结的前提下,案外人即使通过另案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也不予支持,案外人依然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实体争议问题。案外人对查封冻结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不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被驳不启动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并请求交付或过户,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属于以上情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由执行部门建议审判业务庭撤销查封冻结后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审判业务庭不接受撤销建议,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故案外人未经执行异议而径行起诉只是徒增诉累,即使案外人另案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也无法排除执行。

台仲裁委员会(简称邢仲,英文简称XTAC)是邢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8年10月组建的邢台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邢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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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邢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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