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枫桥】“立案4天,我弟弟卖房子的事情就解决了”

政务   2024-10-10 22:40   内蒙古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乙于2024年6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许某乙将位于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哈日淖尔小区房屋以70000元出售给原告。原告已支付30000元购房款,剩余40000元将于2024年7月中旬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2024年7月4日,许某乙不幸身故。被告许某甲依法继承了其弟弟的遗产,即涉案房屋。

原告

董某某

人就是在这个房子里没的,自己有点避讳。这房子我不买了,3万块的首付款也得退给我。

我已经74岁了,这次是从老家沧州赶来专门处理弟弟后事的。我腿有残疾,也不在这里住,我就想把房子卖了安心回老家养老。如果你不买了,那3万块的首付款我是不退的。

被告

许某甲

双方一时争执不下,董某某诉至阿巴嘎旗法院。

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与原告、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及双方争议所在。了解矛盾焦点后,法官进行了背对背调解,释明法律关系并提出建议和解方案。

法官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不知情,而卖家刻意隐瞒了相关真实信息,这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款。家中老人的去世是自然规律,谁还没有个生老病死呢?这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咱们买房子都是为了正常居住的,这有啥的?如果你继续坚持的话,房子也没买到,首付款也没了,你说咱这是图啥呢?

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双方同意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原告董某某给付被告许某甲剩余房款35000元,被告许某甲配合原告董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和解已达成,但双方仍有所顾忌。为圆满办结案件,了结当事人心事,法官提出原、被告可进行现金交易,法官作为见证人,陪同当事人一起到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在不动产中心,法官当起了“跑腿员”,为被告宣读文书内容,跑上跑下缴纳税费、办理手续,收到房屋尾款后被告许某甲激动地说:“来这儿快2个月了,立案4天,我弟弟卖房子的事情就解决了,感谢法官。”原告与被告在不动产办证大厅握手言和。


来源:阿巴嘎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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