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生效!这些新修正内容事关海员多项权益

文摘   2024-12-23 17:54   山东  

《海事劳工公约》(MLC)通常被称为“船员权利法案”,规定了在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标准。这些标准也适用于在已通过公约的国家停靠的船舶,无论船旗国是否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第110届会议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22年修正案将于2024年12月23日生效,修正案包括对有关招募和安置、遣返、娱乐设施(包括在船上和港口使用互联网服务)、免费膳食以及紧急医疗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海员的权利,确保海运业有一个更安全、更公平和更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修订内容

01

关于招募与安置的规则的修正(规则1.4)

标准A1.4-招募和安置

第5(c)(vi)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vi)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或有关船东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可能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同时,确保海员在雇佣之前或雇佣过程中被告知其在该机制下的权利。


增加了保护机制下海员享有的权利范围,即在雇佣之前或在雇佣过程中,海员也应确保被告知其在保护机制下的权利,进一步优化了保护机制,确保海员在招募和安置中享有权利的全面性。 

02

关于遣返的规则修正(规则2.5)

标准A2.5.1–遣返

插入新的第9款,后续条款重新编号:

9.各成员国应便利海员的迅速遣返,包括在标准A2.5.2第2款含义中视为被遗弃的情况。港口国、船旗国和劳工提供国应进行合作,确保受雇在船上的海员替换被遗弃在其领土内或悬挂其船旗的船上的海员,且海员应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


旨在进一步为海员的迅速遣返提供便利,包括海员被视为被遗弃的情况,并保护那些将在近期有遗弃海员行为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03

关于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规则及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的守则的修正(规则3.1及导则4.4)

标准A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17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为了所有海员的利益,在船上应提供适合于满足必须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海员的特殊需求的适当海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包括社交连接,同时考虑到规则4.3和相关规则中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规定。


导则B3.1.11-娱乐设施、邮件和上船探访安排

第4(j)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j)提供合理的船—岸电话通信,如有这些设施,使用这些服务的任何收费额应合理。

插入新的第8款:

8.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船东应向船上海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收费(如有)数额应合理。


导则B4.4.2-港口的福利设施与服务

插入新的第5款,后续条款重新编号:

5.各成员国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其港口及相关锚地为船上海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收费(如有)数额应合理。


导则3.1.11中为海员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被纳入到规则3.1中,定义为社交连接,形成了强制要求;在导则中将互联网服务单列出来,同时在港口的福利设施与服务中增加了互联网设施服务。旨在确保海员享有便利的互联网服务。


04

关于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规则的修正(规则3.2)

标准A3.2-食品和膳食服务

第2(a)和(b)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a)考虑到船上海员人数、其与食物相关的宗教要求和文化习惯、以及航行的时间和性质,供应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方面均为适当的食品和饮用水,且在聘用期间应免费提供;

(b)设置并装备膳食服务部门,以便为船员提供在良好卫生条件下准备和服务的充分、多样化、均衡和有营养的膳食;以及


第7(a)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a)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包括相关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


增加食品和饮用水免费提供的强制规定,强调膳食的均衡,明确了检查食品和饮用水的项目,即包括相关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

05

关于船上和岸上医疗的规则的修正(规则4.1)

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

插入新的第5和6款:

5.每一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迅速下船,并能利用岸上的医疗设施提供适当治疗。

6.如海员在船舶航行期间死亡,则死亡发生在其领土内的成员国,或死亡发生在公海上,但船舶随后将进入其领海的成员国,须协助船舶所有人按照海员或其最近亲属的意愿,酌情将遗体或骨灰运回。


导则B4.1.3-岸上医疗

插入新的第4款和第5款:

4.各成员国应确保不因公共卫生的原因阻止海员上岸,确保其能够为船舶补给物资、燃料、水和食物和日常用品。

5.在以下情况下,应认为海员需要紧急医疗,但不限于:

(a)任何严重受伤或疾病;

(b)任何可能导致暂时或永久残疾的伤害或疾病;

(c)任何有可能传染给其他船员的传染病;

(d)任何涉及骨折、严重出血、牙齿折断或发炎或严重烧伤的伤害;

(e)在船上无法处理的严重的疼痛,考虑到船舶的营运模式、适当的止痛药的供应情况以及长时间服用这些药物对健康的影响;

(f)自杀风险;和

(g)建议上岸治疗的远程医疗咨询服务。


导则B4.1.4-对其他船舶的医疗援助和国际合作

第1(k)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k)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已故海员或其最近亲属的意愿,视情况尽早安排将已故海员遗体或骨灰运回。


增加了紧急医疗的规定、其可能适用的情况,保障了海员紧急医疗权利。在已故海员遗体或骨灰的处理上增加了已故海员的意愿,更显人性化。

06

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规则的修正(规则4.3条)

标准A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第1(b)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b)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小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规定了提供给海员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大小尺寸必须合适。


07

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规则的修正(规则4.3条)

标准A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替换第5款的开头部分,插入新的第5(a)款,并对其后各款重新编号:

5.每一成员国应确保:

(a)所有受雇、从事或工作于悬挂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海员的死亡,均须接受充分调查和记录,并每年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并在全球登记册上公布。


导则B4.3.5-报告和统计数据收集

插入新的第4款和第5款:

4.根据标准A4.3第5(a)款报告的死亡数据应采用国际劳工局规定的格式和分类。

5.死亡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类型(类别)、船舶类型和总吨位、死亡地点(海上、港口、锚地)以及海员性别、年龄、职位和部门的资料。


修改了职业事故调查的责任范围,从主管机关扩大到每一个成员国,规定了海员死亡调查、报告、公布等要求。


08

关于附录的修正

附录A2-1-规则2.5第2款规定的财政担保证明

第(g)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g)船东姓名,或注册船东姓名(如与船东不同);


附录A4-1-规则4.2规定的财政担保证明

第(g)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g)船东姓名,或注册船东姓名(如与船东不同);


以上两个附录中将“船东姓名”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担保证明中的船东,防止海事劳工证书中的船东与船舶管理证书中船东不一致的情况,便于促进财务担保制度的运作。








小贴士

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那些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缩写MLC)由国际劳工组织出台,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2016年11月12日在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是为了给海员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MLC公约是一项旨在改善海员工作条件的国际性条约。它将多个现有的海事劳工文件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全面的法律框架。该条约由条款、规则和守则三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守则则提供了实施细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海员任职资格:与STCW公约协调一致,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如年龄、体检、培训和资格。

二、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要求成员国监管这些机构,禁止将费用转嫁给海员,并要求机构提供完整的海员信息登记册。

三、就业条件:规定海员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并在签署协议前审阅条款。

四、报酬和休息时间:规定海员应定期获得全额报酬,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

五、遣返权利:明确了海员遣返的情形、条件和应承担的费用,禁止预付或扣回费用。

六、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等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定期检查。

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要求制定国家导则,建立安全委员会,进行事故报告和评估。

八、船东责任:规定了船东对海员的健康保护、医护、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责任。

九、社会保障:要求成员国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或通过协议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十、成员国责任:确定了船旗国、港口国、海员提供国在实施和执行《公约》方面的义务。


《海事劳工公约》的目的是为海员提供一个公平、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保护他们的权益。通过这些规定,公约旨在提升整个海事行业的工作标准。国际劳工组织表示,该公约不仅能够保障广大海员的劳动和生活权利,也有助于杜绝一些船东通过降低劳动标准来恶意竞争的情况,劳工组织希望有更多的国家加入缔约国行列。

来源:“江苏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

青岛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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