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海环法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新海环法实施以来,青岛海事局在船旗国监督监督检查中加强对船舶残油、污油水的收集和处理方面的检查,发现多艘船舶在机舱舱底管系布置方面存在多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严重缺陷,现结合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汇总整理的七项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将残油从残油舱排入接收设
备缺失/故障
案例二
残油舱设置了通至含油舱底
水储存舱的排放连接
案例三
机舱残油舱出口管路直接连
接油水分离器进口管路
案例四
焚烧炉油渣柜泄水管连通含
油舱底水储存舱管路上阀门
非自闭型
案例五
残油舱与舱底水共用通往油
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排放管系,
交汇连接处阀门非旋压式止
回阀
案例六
机舱油渣泵出口管路增设一
根旁通管路接口
案例七
未设置机舱舱底连接至油类标
准排放接头的管路
将残油从残油舱排入接收设备缺失/故障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J* | 338 | 2011.3.28 |
缺陷描述:机舱残油舱出口用于将残油排放至标准排放接头的手摇泵及连接管路完全缺失,与船舶完工图纸不一致。
依据:海11/5篇/2章2.2.2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L* | 471 | 2013.7.22 |
缺陷描述:机舱污油舱通往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管系手摇泵故障,无法使用。
依据:海08修/5篇/2章2.2.2
以上两艘船舶分别适用08修改通报和11规则,“残油(油泥) 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14修改通报之前,对于如何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未明确规定,但实船检查发现,几乎所有船舶都采用了安装油泵将残油从污油舱驳到通岸接头的方式,不同的是小型船舶多数采用手摇泵,其他船舶采用污油泵。14修改通报明确规定了方式是“设置能从残油( 油泥) 舱抽吸残油进行处置的指定泵。”
特别提醒:对于此法规要求,船员应充分重视,确保残油舱至通岸接头的管系通畅,泵的驳运功能正常。
残油舱设置了通至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排放连接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Z* D* | 2952 2864 | 2010.7.29 2005.3.27 |
缺陷描述:用于抽吸残油舱、污油水舱和舱底水的指定泵出口管路连接至污油水舱、 残油舱和油类标准排放接头,不满足“残油排放管系和舱底水管系共用连接不应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的规定。
依据:海16修/5 篇/2章2.2.3;2.2.2
以上两艘船舶残油和舱底水管路布置存在同样的问题,安检员查看船舶管系完工图,发现“指定泵”出口管路连接至残油舱、舱底水舱和标准通岸接头,为了确认“舱底水舱”是法规中“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安检员查看了《舱底油污水分离管系图》并实地查看管路布置,发现该舱连通污水井和油水分离器,确认了该轮“残油舱设置了通至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排放连接”,管路布置不满足16修改通报的要求。
特别提醒:16修改通报对现有船舶是有追溯性的,请舱底水管系和残油驳运管系共用一指定泵的船舶认真自查舱底水管系布置,确保符合16修改通报的要求。
机舱残油舱出口管路直接连接油水分离器进口管路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L* | 471 | 2013.7.22 |
缺陷描述:机舱残油舱出口管路直接连接油水分离器进口管路 。
依据:海16修/5篇/2章2.2.3;2.2.2
16修改通报明确规定,“不应设置通至……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该轮是小型船舶,在船舶建造时相关方误将残油舱看成污油水舱,直接将残油舱出口管路接入了油水分离器,“案例一”所述的残油舱排放至通岸接头的手摇泵和管路却完全缺失。该轮“带病”运行多年,直至安检员对该轮安检时,船员仍误认为该舱是污油水舱。
特别提醒:“残油舱”和“舱底水舱”一定要分清楚。
污油水舱: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舱顶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残油舱:残油(油泥)舱: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他处理措施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残油(油泥):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焚烧炉油渣柜泄水管连通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管路上阀门非自闭型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C* | 27155 | 2003.1.8 |
缺陷描述:焚烧炉油渣柜泄水管通过一截止阀和用于沉积水目视监控的漏斗连通含油舱底水储存舱,该阀门非自闭型。
机舱通过污油泵将残油驳运至焚烧炉油渣柜(通常位于机舱位置较高处),通过蒸气盘管加热和沉淀,其中水分被蒸发排入大气,残油和污水静置分离后,污水在油渣柜下层,通过目视监控和手动控制放残阀,下层污水被泄放入舱底水系统,其他的残油在进一步通过压缩空气或其它方式搅拌混合后,能更容易被焚烧炉焚烧。问题的关键是,泄放到舱底水系统的阀门必须是人工操作自闭阀,以防止由于船舶误操作将残油泄放至舱底水系统。16修改通报明确了该条的追溯性,所有船舶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特别提醒:安装有焚烧炉的船舶多数是国际航行船舶,泄放至舱底水系统的须满足该项规定,泄放至残油舱的船舶无须满足该项规定。
残油舱与舱底水共用通往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排放管系,交汇连接处阀门非旋压式止回阀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S* | 7705 | 2010.12.21 |
缺陷描述:机舱残油舱排放管系与舱底水排放管系共用排放管路通往油类标准排放接头,共用排放管系交汇连接处阀门为普通截止阀,非旋压式止回阀,导致油泥可通过该管系驳至舱底水系统。
依据:海16修/5篇/2章/2.2.3;2.2.2(2)
对比14修改通报和16修改通报,除了16修改通报有追溯性外,还增加了“但这种共用管路的连接应不允许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可以通过在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残油舱排放管系上与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舱底水管系上在靠近交汇连接处各加装一个旋压式止回阀来实现。”如果交汇连接处非止回阀,在该阀常开的情况下,残油驳运时会通过该阀门进入舱底水系统,而这正是法规特别明令禁止的。
特别提醒:如何分辨截止阀和截止止回阀,外观很难分辨清楚。对于此类布置的船舶,有必要拆解开阀门,看一下阀杆和阀芯的构造,截止阀阀杆和阀芯通常是一体的,截止止回阀阀杆和阀芯通常是分离设计。
机舱油渣泵出口管路增设一根旁通管路接口
船名 | 总吨 | 安放龙骨日期 |
X* Y* Z* H* H* | 1869 2984 6351 4877 4877 | 2011.8.29 2010.6.30 2010.12.24 2006.3.2 2008.6.15 |
缺陷描述:机舱油渣泵出口管路增设一根旁通管路接口,与检验图纸不符。
依据:海04/1篇/2章5.2;海04/5篇/2章3.3.3
对于残油泵的出口布置,检验规则自始至终均明确规定:“除标准排放接头外,进出残油舱的管路不应直接连通舷外。”船舶的舱底管系布置完工图不会在残油泵出口设置其他旁通管路接口,用于未知用途。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忽略了此项规定,擅自在残油泵出口管路增设旁通管路接口,违反了“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的规定。
特别提醒:无论船方是基于何种理由在残油泵出口管路增设旁通管路接口,都是法规明令禁止的。
未设置机舱舱底连接至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管路
缺陷描述:机舱未设置机舱舱底连接至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管路。
依据:海11/5篇/2章/2.3.1
海11/5篇/2章/2.3.1明确规定:“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残油(油泥)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表2.3.1的标准排放接头”。以上存在此缺陷的3艘船舶均为5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3艘船舶的共同点是均设计有污油舱通往标准排放接头的手摇泵和管系,却未布置机舱舱底连接至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管系。
特别提醒:5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常存在此类缺陷,须特别引起注意。船员须谨记:通过外界提供潜水泵抽吸至岸上/污油水回收船的排放方式非检验技术规则的最低要求,不能作为“设置舱底连接至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管路”的替代方式。
二、法规规定
(一)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3.3 残油(油泥)舱
3.3.2 对新船,这种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参见案例一),对现有船舶,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力符合这一要求
(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2 残油(油泥)舱
2.2.1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有足够容量的舱柜,以接收按本章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例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2.2.2 对如本章1.2.1(27)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这种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对本章1.2.1(26)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力符合这一要求。
2.2.3 除本章2.3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进出残油舱的管路不得直接连通舷外。
(三)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修)
2.2.2 残油( 油泥) 可通过第 2. 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或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从残油(油泥) 舱进行直接处理。残油(油泥) 舱:
(1) 应设置能从残油( 油泥) 舱抽吸残油进行处置的指定泵。该泵是指可以通过第 2. 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残油( 油泥) 的任何泵或者用于将残油( 油泥) 驳入其他认可的处理措施( 如焚烧炉、适于燃烧残油(油泥) 的辅锅炉或其他可接受措施)的任何泵;
(2) 不应设置通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通过人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目视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条件是该布置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但残油舱排放管系与舱底水管系之间可允许设置仅通向第2. 3 条所述的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但这种共用管路的连接应不允许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可以通过在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残油舱排放管系上与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舱底水管系上在靠近交汇连接处各加装一个旋压式止回阀来实现。
2.2.3 尽管有上述2. 2. 2(2)的要求,对于在本法规生效之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如设有通至含油舱底水存储舱、内底或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则可以接受。
(四)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
2.2残油(油泥)舱
2.2.2残油( 油泥) 可通过第 2. 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或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从残油(油泥) 舱进行直接处理残油(油泥) 舱:
(1)应设置能从残油( 油泥) 舱抽吸残油进行处置的指定泵。该泵是指可以通过第 2. 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残油( 油泥) 的任何泵或者用于将残油( 油泥)驳入其他认可的处理措施( 如适于燃烧残油(油泥) 的焚烧炉、辅锅炉或其他可接受措施如再生燃油或滑油)的任何泵;和
(2)不应设置通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参见案例二)、内底或滤油设备(参见案例三)的排放连接,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通过人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目视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参见案例四),条件是该布置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但残油舱排放管系与舱底水管系之间可允许设置仅通向第2.3条所述的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但这种共用管路的连接应不允许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可以通过在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残油舱排放管系上与通向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舱底水管系上在靠近交汇连接处各加装一个旋压式止回阀来实现(参见案例五)。
2.2.3 对于在 2014 年 9 月 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不迟于本法规生效之日或以后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符合上述 2. 2. 2(2) 的规定。
2.2.4 残油(油泥) 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
2.2.5除本章 2.3 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进出残油舱的管路不应直接连通舷外。(参见案例六)
2.3油类标准排放接头
2.3.1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残油(油泥)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参见案例七),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表 2.3.1 的标准排放接头。
三、法规解读
对比14修改通报和16修改通报,我们找到了国内航行海船存在上述缺陷的大致原因,14修改通报规定:对于14年9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如设有通至含油舱底水存储舱、内底或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是可以接受的,不用按新要求进行整改。但2年之后的16修改通报,则修改了上述规定,明确了本条的追溯性,即所有船舶都要在不迟于2019年的首次换证检验满足本条要求。船舶管理公司、验船机构等相关方混淆了14修改通报和16修改通报的规定,导致此类防污染缺陷大量存在。
结合法规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规修改的核心要义:
残油不能通过管系驳入/泄放入舱底水系统;舱底水和残油必须能通过管系连接油类标准排放接头(能送岸接收)。
四、小结
希望本期“以案释法”能引起各航运公司、船检机构等相关方的足够重视,共同携手为海洋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贡献一份力量。
图文:孙东川、侯菁华、张易
编辑: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