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
海上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和第4.1类自反应物质会因受热、摩擦或碰撞等原因引发分解,分解能放出有害或易燃气体;尤其是在封闭情况下,有些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因此需要托运人、航运企业、港口码头及海事部门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海上危险货物物流链安全畅通。
一|托运人注意事项
01
正确分类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根据显示出来的危险程度,划分为A-G七种类型,托运人在托运上述货物时,须将该类危险货物货物划分至相应类型,确定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技术名称(如需)和包装类等信息。
02
使用合适的包装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列在包装导则P520中,具体划归为OP1到OP8,货物净重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装量;包装要满足包装类II的实验要求。
部分F型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可以根据中型散装容器导则IBC520的要求使用中型散装容器运输,容器应满足包装类II的实验要求。
03
张贴标记标志
除张贴第5.2类或第4.1类危险货物标志等标记标志外,部分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件还需要张贴“爆炸性的”副危险性标志,还有部分有机过氧化物需要张贴“腐蚀品”副危险标志。“爆炸性的”副危险性标志如下图所示:
04
运输时进行温度控制
对某些特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须采取控制运输温度等特殊防护措施。需要采取控制温度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包括部分第4.1类聚合性物质及其混合物或适用特殊规定386规定的只能在温度控制下条件下运输的特定聚合性物质。
05
运输组件使用要求
货物运输组件使用前,要对制冷系统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测试,确保所有的部件运行良好。控温物质和非控温物质装入同一货物运输组件时,最低控温的物质须积载于货物运输组件的门口易于抵达处。控制温度低于25℃的货物,需在货物运输组件上配备声光报系统,报警温度设定在控制温度之内,电源独立于制冷系统电源之外。如有必要为货物运输组件供电操作制冷或加热设备时,须保证安装正确的连接插头,插头材料需符合要求。
06
订舱托运要求
托运人要向承运人订“危险品舱位”,并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托运人还需向船长提供关于制冷系统的操作说明、失控应变程序以及日常操作温度的监控说明以及必须配备的机械制冷、散热系统等系统备件,以便应急之用。
07
定期巡查
货物装入集装箱在交付运输前,要定期检查温度,建议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每4到6小时须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处置。
08
申报注意事项
二|航运企业注意事项
01
做好信息审查
02
正确积载隔离
03
定期巡视巡查
04
加强外观检查
三|各单位做好衔接配合
01托运人、航运企业、港口码头及监管部门等单位要在思想上认识到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高危险性,并采取特别措施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供稿丨孙中砥
编辑丨姜帆
审核 | 监管二处、前湾危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