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 1张图卡掌握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

文摘   2024-09-29 20:44   山东  



知识卡片

解读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一)

      您好,欢迎来到《5分钟“危”课堂》。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我将陪伴你,一起从0开始用“图卡”玩转“危基分”,学懂弄通危险货物基础知识,提升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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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29讲,我们继续学习包装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上一讲我们学习了散货箱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今天我们来学习运输第1类和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知识要点WHAT'S THIS?


01  定义

罐柜系指装载固体、液体或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包括罐式集装箱)、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容器,当用于运输第 2.2.1.1 定义的气体时容量不小于 450 升。

可移动罐柜






02  分类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中,对可移动罐柜进行了三种分类:①运输第1类和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②装运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③装运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

      根据装运危险货物的不同,可移动罐柜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也有所不同。本篇介绍运输第1类和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






03 设计和构造

一)一般规定

罐壳的结构和设计必须符合主管当局认可的压力容器规则的规定。罐壳须使用适于成型的金属制造。材料原则上须符合国内或国际的材料标准。

(二)设计标准

       罐柜在设计上须能通过数学方法或使用阻力应变仪或主管当局批准的其他办法进行实验应力分析。

       罐壳的设计和结构须能承受相当于设计压力1.5倍的液压试验压力。

(三)罐壳最低厚度

        罐壳最低厚度须为综合以下三条确定的较大的厚度:①根据IMDG Code第6.7.2.4.2-6.7.2.4.10节确定的最低厚度;②根据包括第6.7.2.3节在内的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确定的最低厚度;③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2或13栏中列明的可移动罐柜适用说明规定的,或第14栏中注明的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要求的可移动罐柜的最低厚度。

(四)辅助设备

       辅助设备在设计安排上须能防止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被拧掉或损坏。如果框架与罐柜的连接允许各组件之间的相对活动,则各项设备都须紧固得足以使这种相对活动不致损害各工作部件。

       外部的释放设备、内部的截流阀及其基座均须加以保护以防被外力拧掉。充灌和卸货阀和所有的保护帽均须保护以防意外开启。

       罐壳上的一切用于装卸的开口均须配备手动截流阀。

       所有可移动罐柜均须设置出入孔或其他大小合适的检查孔以便对内部进行检查,还要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对内部进行维修和保养。

       管路的设计、结构和安装须避免热膨胀或冷缩、机械颤动或震动引起的损坏。所有管路和管路配件的破裂强度须至少为罐柜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或至少是管路在使用泵或其他装置(减压阀除外)时所承受的压力的4倍。

(五)其他组成部件

1.底部开口

       根据危险货物对应的可移动罐柜导则,某些物质不得使用底部开口的可移动罐柜运输。

2.安全压力释放装置

       每个罐柜须配备至少一个压力释放装置。所有的压力释放装置的设计、结构和标记须符合主管当局或认可机构的要求。

3.压力释放装置

       凡容积不少于1900升的罐柜,或罐柜的具有相同容量的每一个独立的罐室,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弹簧式压力释放装置。

4.易熔元件

     易熔元件的熔化温度须在110℃和149℃之间,其条件是在这一温度时罐柜内所产生的压力不超过罐柜的试验压力。

5.保险片

       如果使用保险片,其破裂的标定压力须同整个设计温度范围的试验压力相同。

保险片须与可移动罐柜所产生的真空压力相适应。

6.压力释放装置的能力

       弹簧压力释放装的孔径>31.75mm,如果使用真空压力释放装置其贯通面积>284mm2。

7.压力释放装置的连接管路

       连接压力释放装置的管路的规格要足以能使所要求的排放无阻隘地通过安全装置。在罐壳与压力释放装置之间不应安装截止阀。

8.计量装置

       不得使用与罐内物质直接相通的玻璃液位计和用其他易碎材料制成的计量装置。

9.罐柜支座、框架、起吊和系固附件

       罐柜的设计和制造须带有支座以确保在运输中能起到一个稳固的基础。

罐柜结构示意图










04  设计批准

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须对任何新设计的罐柜签发设计批准证书。






05  第1类和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的检验和试验

       可移动罐柜的罐壳和各设备部件在投入使用前都须进行检验和试验(初始检验和试验),之后,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再进行一次(5年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其间要进行一次中间检验和试验(2.5年的中间检验和试验),两年半的中间检验可在规定之日后3个月之内完成。对于特殊检验和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而不必考虑上次定期检验和试验的日期。

        在上个5年和两年半定期检验届满或相关规定的试验到期后,可移动罐柜不得用于装运和载运。但如果可移动罐柜在上个定期检验届满之前装罐,则可以装运一段时间,但不可超过上个定期检验届满后的三个月。

罐柜检验证书






05  标记要求

每一个可移动罐柜都须在易于检查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

标牌上标明下列内容:

(a)所有人注册编号

(b)生产国、生产年份、生产商名称和标记、生产商系列号;

(c) 批准信息

       UN包装符号:


(d)压力:以巴或千帕为单位的MAWP;

(e)温度:以℃为单位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参考温度;

(f) 以mm为单位的标准钢的等效厚度;

(g) 以升为单位的20℃时水容量;

(h) 定期检查和试验:最近定期试验的类型、日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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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用知识卡片检查一下包装的构造和试验规定的学习成果吧!



下讲预告NEXT SHOW


第30讲:《一张图卡掌握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二)》

供稿:李菁雯、孙中砥

编辑:李菁雯、姜帆

审核:监管二处、前湾危管工作室

青岛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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