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钢板”致人受伤
被告认为“钢板”系违建物
行政部门应予以拆除而未拆除
要求与行政部门共同赔偿
法院会如何认定?
近日
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钟某在其经营的店门前与邻居聊天时,被楼上铁棚脱落的“铁板”砸中,造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房屋系被告赵某与廖某(已故)的婚内财产,“铁板”系从廖某生前在案涉房屋之上搭建的铁棚上脱落。赵某在搬离案涉房屋后,由赵某空置或出租,期间未对房屋及铁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修缮。事发后,钟某与赵某就医疗费用赔偿事宜未达成共识,钟某遂诉诸法院。
审理中,赵某抗辩其虽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但不是铁棚管理人和使用人。铁棚是房屋附属物,既为违法建筑,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强制拆除而未予拆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导致原告钟某受伤的“铁板”系从廖某生前违规搭建的铁棚上脱落,故本案责任人应为违法搭建铁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该铁棚属于赵某、廖某婚后购买房屋上所搭建的附属物,被告赵某作为案涉房屋及铁棚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障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性。而被告赵某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铁棚,既未能及时予以拆除,亦未定期进行修缮、检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被告赵某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法规精神,具有查处违建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但是未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未尽到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赵某提出相关行政机关未适当履职应分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执行完毕。
近年,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因此引发诉讼亦成为常态。本案即为建筑物附属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核心在于侵权主体确定。从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关系上讲,坠落物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即可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作为坠落物“铁板”的管理人即负管理义务,其在管理过程中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铁棚,既未能及时拆除,亦未定期修缮、检查,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查处违建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但违建造成损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政府不能因违建人的违法行为买单而纵容违法。如果因此苛责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则意味着给予行政机关过重的负担,居民违建也要求行政机关参与买单来降低侵权人的责任,则意味着居民变相从违法行为中受益,明显不符合民事法律领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规则,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求,亦有悖《民法典》侵权责任作为债法内容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
来源:冷水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