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打12345投诉举报行为不可诉】最高法:12345投诉举报不等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不可诉

文摘   2024-09-30 23:56   陕西  

【拨打12345投诉举报行为不可诉】最高法:通过拨打12345投诉举报并不等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并不可诉

裁判要旨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文章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成,区长。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11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某某申请再审称,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作出处罚决定,亦未出具书面盖章的不予处罚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情况”未针对申请人举报的特定时间段违法行为作出评价,其内容不具处分性,且程序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为,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职;申请人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受理后于9月7日上传了办理结果,并于9月8日通过市民热线对董某某进行了回访测评,满意度处显示“短信未评价”。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江岸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虽然理由不准确,但结果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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