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对撤村建居的居委会仍具有监督职责】2023司法终审:农业农村局对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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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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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诉人主要诉讼目的是要求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履行对王楼居委会的监督义务。依照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仍负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公开职责 。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 镇) 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 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对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王楼居委会,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结果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子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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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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