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3】
【考点总结】
争议的问题是,行为人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获得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财物如何认定:
(1)观点一:行为人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进而获得被害人信用卡中的财物,只要最终的财物来自于被害人的信用卡,那么,均属于司法解释中“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观点二:只有直接、最直接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方可认为属于司法解释中“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否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同时,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必须针对自然人使用,对机器使用的,一律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