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一练】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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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解析】A选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对刑法条文进行意思的阐明。刑法并未将实施强奸行为的对象限定在“除丈夫以外的其他人”,因此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丈夫如果违背了妻子的性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也应当属于刑法强奸罪所规制的范畴。至于对刑法用语进行文理解释时,得出的结论是否妥当,则是另一个问题,故正确。
B选项:刑法中经常存在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含义的情形,即“一词多义”。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为抢劫钱财所需要的,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是为了强迫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所需要的,二者内容并不相同。具体来说,抢劫罪中的暴力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持有者,也可以是任何阻止其抢劫的被害人,但强奸罪的暴力对象只能针对被害妇女。抢劫罪中的胁迫,只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因此,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能作相同解释,故错误。
C选项:当然解释在逻辑上解决了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但是依据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仍有可能存在“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否则容易导致类推解释。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构成拐骗儿童罪,不按照当然解释以抢劫罪论处,故错误。
D选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即有效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将“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就违背了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呼吁犯罪人及时停止犯罪,保护处于危险中的法益,故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