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4】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不同要素组成的,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2)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我们通过感知并不能够获得正确的判断,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①法律(包括法规)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依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伐、不符合......标准、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入户抢劫中的“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危害”;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破坏交通工具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行为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中的“降低”。
③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如猥亵、淫秽物品、特别残忍、明显高于、明显低于、较大、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其实可以这样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一种生活术语,普通民众对其含义的理解都不存在偏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专业术语,不同人的看法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于条文中,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
4.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