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9】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1)真正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
2.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当为(应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2)能为:行为人在当时有能力履行。
(3)不为: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反过来讲,该危害结果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4)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要求)。对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个量的要求。对此可以参照对比不作为所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例1:在保证人对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时,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有可能成立遗弃罪。
例2:路人单纯发现火灾不报警,之后发生火灾的,路人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