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高某于2020年12月13日入职某装饰公司,职位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人事管理。2022年4月12日高某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庭审中,高某对自己是行政部经理的岗位予以认可,但提出“行政部经理”职位仅仅是一个头衔,自己并不真正具有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公司公章在总部,并不在其工作的城市,客观无法行使职责,所以装饰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显示,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高某的本职工作;公司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示,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此认为,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高某工作失误,要么是他自己恶意不签,不管哪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仲 裁 结 果
驳回高某的请求。
案 件 分 析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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