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软件相关问题 器审中心及北京局 咨询问答汇总

科技   2025-01-13 09:02   江苏  





1网络安全指导原则适用于哪些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文档是否可以在软件描述文档中提交?(2017-10-26)答:网络安全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同时,也适用于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网络安全文档应单独提交。
2 什么是软件核心算法?如果没有医疗影像和数据的后处理算法,是否可以算作无核心算法?(2017-11-15)答: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
3 含软件产品在同品种对比时,对于软件差异应如何考虑?(2018-4-1)答:对比时,注册申请人应详细描述软件相关的所有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非临床数据来证明该差异未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4 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2018-8-15)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5 有源设备配合软件使用,设备证书明确了配用软件版本号。软件版本升级后,设备注册证的配用软件信息可否直接更新?(2018-02-28)答:配合使用软件的版本号为设备注册证中许可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更。如果设备要配合变更后版本的软件使用,应申请注册变更,在变更注册时对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如未进行变更,则设备不能配合新版本的软件使用,但仍可继续配合变更前版本的软件使用。
6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品组成中的App(用户分析软件),若安卓版App完成注册,增加IOS版App时是否需要注册检测、提交临床资料?(2019-03-08)答:增加IOS版App需配合主机进行检测,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IOS版App的软件研究资料。若软件功能不发生变化,仅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可不提交临床资料;否则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7 软件产品的有效期如何确定(2020-11-20)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8 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2021-08-20)不能。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当生产企业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应体现变化。例如:生产企业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X.Y.Z,其中X代表重大更新,Y代表轻微更新,Z代表纠正;而临床功能变化在Y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X.Y。
9 有源医疗器械主机包含一款外购的成熟工业模块(含软件),模块供应商不能提供完整的软件资料,该产品申报注册时应如何提交软件研究资料?(2022-09-13)对于该模块所含软件部分,可以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年修订版)》中现成软件的相关要求执行,提供现成软件研究资料。
10 医疗器械软件中的测量功能,注册申报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2022-11-14)《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年修订版)》明确:测量功能(又称量化、定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功能、客观物理测量功能,前者基于图形学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无论何种测量功能均需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
11 IVD类设备软件和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该如何考虑? (2023-06-08)软件安全性级别可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级别,其中轻微级别即软件不可能产生伤害,中等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轻微(不严重)伤害,严重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申请人需结合IVD类设备的具体预期用途及可能导致的伤害综合判定产品风险和软件安全性级别,按照相应的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软件研究资料。通常情形下,IVD类设备的网络安全性级别与所属设备的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同;特殊情形下,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可低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此时需要详细描述具体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级别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在漏洞评估方面,网络安全严重级别除了应提供网络安全漏洞自评报告,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明确已知剩余漏洞的维护方案,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IVD类设备安全性级别举例:预期用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筛查、肿瘤基因伴随诊断检测的基因测序仪类产品;预期用于血型检测及交叉配血等的仪器设备产品,其给出的辅助诊断结果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其软件应被视为严重级别。预期用于病原体基因检测和人类基因突变检测的PCR分析仪类产品,其软件应不低于中等级别。


3、北京局软件相关 咨询问题整理


1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如何描述软件组件?  答:如果医疗设备中包含软件组件,应在第一部分(产品型号 /  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描述软件名称、发布版本号、完整版本号,如果软件组件为控制型软件,还应描述软件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应在第二部分(性能要求)中明确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2软件功能简单,没有复杂的图像或数据处理功能,  核心算法是否可以写不适用?  答:不可以。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是否为核心算法与功能简单算法无关。
3网络安全文档是否可以合并在软件描述文档中?  答: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单独提交网络安全文档。
4如何确定软件产品的有效期?  答: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可以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5医用 X  射线诊断设备的硬件未发生变更,仅通过软件调节高压发生器参数使得最大输出电功率发生变更,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  答:若产品硬件未发生变更,仅软件参数变更,应识别对变化部分进行性能检测,并对变化部分进行整体评估,  若不涉及电气安全标准 / 电磁兼容标准要求,可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检测。
6含软件的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在用同品种比对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时,对于软件差异应如何考虑?  答:对比时,注册申请人应详细描述软件相关的所有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非临床数据来证明该差异未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7第二类有源设备配合软件使用,设备和软件都有单独的注册证书,设备的注册证书中明确了配合使用软件的名称和发布版本号。该软件的发布版本升级后已进行了变更注册,那么设备注册证书中该软件发布版本能否在延续的时候直接变更为新版本?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答:配合使用软件的发布版本号为设备注册证中载明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更。如果设备要配合变更后版本的软件使用,应申请变更注册,在变更注册时对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如未进行变更,则设备不能配合新版本的软件使用,但仍可继续配合变更前版本的软件使用。
8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一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吗?  答:不是,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9第二类独立软件产品删减部分非核心临床功能是否需要补检?  答:如果删减部分非核心临床功能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这种情况属于轻微软件更新,一般不需要补检。如果删减部分非核心临床功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则属于重大软件更新,这种情况一般需要进行补检。
10第二类医疗器械软件界面上是否必须同时显示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  答:不是必须。有用户界面的软件可在登录界面、主界面、“关于”或“帮助”等界面体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两个版本均需体现但无需每个界面同时体现。无用户界面的软件需提供获取软件完整版本的方法,以明确软件版本信息。
11第二类有源产品说明书是否必须注明软件完整版本?  答:说明书中注明软件的发布版本即可。
12软件测试记录及报告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1)以测试环境要求代替具体测试环境描述;  (2)只记录软件发布版本,未记录软件完整版本;  (3)系统测试不充分,应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并发测试、压力测试、接口测试、内存测试、兼容性测试、用户界面测试、安装卸载测试、安全测试等。
13第二类独立软件产品,一般用光盘或U盘作为物理交付形式,可以用二维码作为交付方式吗?二维码交付算物理交付方式吗?  答:独立软件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物理交付和网络交付,二维码交付属于网络交付的一种形式。
14第二类有源产品中包含的嵌入式软件功能简单,是否需要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答:如无医疗目的/用途,可不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如嵌入式软件具有医疗目的/用途,则属于软件组件,需要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不适用内容需详述理由。
15专用型独立软件的专用设备应该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哪部分进行表述?  答:专用型独立软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必备软硬件或运行环境中进行表述。
16上市的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组件,如将软件组件做为独立软件进行注册,且预期用途与功能都不变的情况下,同品种临床评价中可以将原产品中的软件组件做为对比器械进行同品种对比吗?  答: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需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等相关方面考虑对比器械的信息是否可用于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可比器械和等同器械两种情形。等同器械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理想情形。当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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