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审由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海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平安法院的原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11月20日,海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8月24日,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分地块受条件限制导致部分区域无法施工,同时还增加了工程面积。李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工程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但海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李某合同内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价款,故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量等问题分歧较大,经法院审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实物勘验后,作出《鉴定意见书》,最终,判决由被告海东市某建设有公司在未支付被告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79699.77 元范围内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折价款4948384.36元。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青海高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是平安区人民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今后,平安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 平安法院
校编 | 研究室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