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兄弟如手足,本应相互扶持,共同前行,可这兄弟俩却因父母的遗产争执不休,对簿公堂。父亲留下的房产怎么分?母亲去世后存折上的存款该给谁?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
兄弟俩因父母遗产
闹上法庭
林正和赵英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海东市乐都区,膝下有两子,大儿子林文今年51岁,次子林武49岁。兄弟俩自小与父母共同生活,后各自成家立业。
十多年前林正去世,他曾立下遗嘱,去世后房屋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林正去世后,房屋由赵英居住使用。2013年,老房屋拆迁,安置了一套新的住房。林武离婚后便带着儿子和赵英一起生活,居住在新的安置房中。
2022年10月24日,赵英去世,并留下了30万余元存款。林文认为林武在母亲去世后不仅没有伤心之意,还不愿意分割父母亲留下的房产和30万余元存款。林文对此十分不满,一纸诉状将林武告上了法庭。
母亲名下的存款
如何划分成焦点
2024年4月18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林文诉称:“2011年5月8日,父亲林正去世,他生前将名下的房产以协议形式分割给我兄弟二人,房屋一直由母亲居住使用。2022年10月24日,母亲因不可抗因素去世,我没能亲自参与料理后事,悲痛万分。后来为弥补心中的遗憾,我多次去祭拜父母亲,而林武不但没有祭拜母亲,还跑到母亲房中急忙翻找她去世后留下的存折。林武认为拿到了母亲的存折就可以全部占为己有,因此拒绝了我分割存款的请求。父亲在世时,经过父母亲同意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补办,并将土地使用权人改为我兄弟二人共有。2013年9月,该房屋被政府征用,置换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值60万元的房屋,林武也占为己有拒绝分割。”
林文请求人民法院将父母的房屋平均分割,对母亲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按照法定继承规定予以分割。
被告林武不同意林文的说法,他辩称:“林文说的房屋并没有100平方米,价值也达不到60万元,我同意和林文平均分割房屋,之前已协商过几次,要去公证处办理分割房屋的时候,林文反悔了。对于存款我不同意分割,这笔钱是我给母亲的钱,我自己有一套房屋,因经常外出打工,房子租给了别人,租金一直由我母亲代收,这笔钱是母亲帮我存的,应当属于我。
兄弟二人平等
享有继承权
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原告林文、被告林武是同胞兄弟。因对二人父母居住的老房屋进行拆迁,2013年9月6日,房屋安置给赵英。2022年10月24日,赵英因病去世,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44万元,赵英名下共有存款272916.93元,赵英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另查明,林文、林武的父亲林正于2011年5月8日去世。林正居住的老房屋拆迁时,对林文、林武和母亲赵英都分别进行了安置。赵英生前一直与林武父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其间林武名下另一套房屋自2020年至2023年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租金由赵英代收并保管,合计61200元。
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原、被告林文、林武均为被继承人赵英之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赵英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分配其遗产。
庭审中,原、被告对位于新安置的房屋均认可按照44万元的价值进行分割,被告林武提出房屋归原告林文所有,原告林文给付其相应折价款,对此原告林文表示同意。因此房屋归原告林文所有,原告林文应给付被告林武折价款22万元。关于原告请求分割存款的诉讼请求,已查明赵英去世时的银行存款合计272916.93元,被告林武提交的房屋租金收条证实其中61200元为被告林武房屋的租金,是被告林武的个人财产而不是赵英的遗产,该笔存款应归被告林武所有,因此赵英的遗留的存款为211716.93元,原、被告应分别继承105858.46元。
今年4月18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继承人赵英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林文所有,原告林文给付被告林武房屋折价款22万元;被继承人赵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11716.93元,其中105858.46元归原告林文所有,105858.46元归被告林武所有。
来源 | 青海法治报
校编 | 研究室 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