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互助县人民法院五十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制作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11月1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五十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情形及提出的时间、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也是自2022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本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发出的首份告知书。
随着《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正式施行。为更好地确保《民法典》的正确适用,保证离婚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五十法庭参考检察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的检察建议书相关建议,依据相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要求,改变以往的告知方式,制作专门的《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我们将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唤醒民法典中沉睡的“ta”权利,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参考。
来源 | 互助法院
校编 | 研究室 董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