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湟新“枫” | 抓前端、治未病 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政务   2024-11-15 17:30   青海  

月7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在建中的高速公路建材被盗案。该案造成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直接损失上五万余元。



今年以来,平安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将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自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人民调解、诉调联动等优势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在“减存量”“控增量”“化新量”“防变量”上下功夫,诉前调解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平安区法院诉前调解案件1403件,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为41.72%,实现了从源头上解决诉讼案件增量的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

党委领导,搭建多元解纷平台。以人民法庭为支撑点,以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纵向联动为连接线,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人民法庭与属地乡镇横向拓展为覆盖面,对接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及基层调解组织,形成点线面立体化解纷格局。将全区7家司法所、8家综治中心、7个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人民调解平台;与8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诉调对接范围涵盖多家机构,多元解纷“朋友圈”不断扩大,大量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及时高效解决。


坚持强基导向,汇聚多元解纷新动能

紧扣源头抓前端“治未病”。立案庭聚焦矛盾纠纷多元解纷力量,整合各方资源,与各职能部门构建法院+劳动监察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金融诉调中心+司法局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依托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使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的诉前调解中,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形成合作互助、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避免大批量社会矛盾以诉讼纠纷形式涌入法院。突出诉前抓中端“治欲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分流阀”作用,按照“和解优先、非诉其次、诉讼兜底”递进次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解纷化解方式。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对当事人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今年共推送诉前调解案件3326件,诉前调解案件1403件,诉前调解分流率为41.72%,围绕审判抓末端“治已病”。积极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以“诉前+裁判后+督促履行”工作模式,推动诉前调解成果和裁判结果“向后延伸”,助推“诉源+执源”的双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一对一、高效能”的司法服务。今年诉前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案件373件。


坚持站位前移,探索前端化解新技法

诉前保全+调解”保障履行及时高效。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制度优势,设立诉前保全服务窗口,加大宣传引导,做深做实诉前保全工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助推审判质效高质量发展。今年共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335件,保全成功333件,其中保全后调解成功170件,正在调解的160件。解锁“诉前鉴定+”模式,打造案结事了加速度。平安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坚持“以鉴促调”“以鉴促审”,将司法鉴定由“诉中”移到“诉前”,推行“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联动解纷模式,将调解贯穿于“立、审、执”全过程,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力打造降低诉讼成本新格局。今年截至目前受理诉前鉴定案件4件。发挥“老法官”调解室作用,健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通过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老法官调解室的调解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截止目前,平安区法院共向老法官调解室推送案件2379件,调解成功1403件,其中司法确认640件,撤诉353件,达成调解协议410件。高效的司法确认让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成本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做好新《行政复议法》立案衔接工作,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接受行政诉讼案件材料时,积极做好新行政复议法宣传,对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及方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能否调解以及复议纠正后的程序等事项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认同感。今年先行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共16件。司法建议,深化系统治理。围绕服务大局,聚焦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行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作用。2024年,针对诉物业纠纷源头治理等问题,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1件,已实现“建议一件,治理一片”。

今后,平安区法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纠纷前端化解、行业调解,探索深化矛盾纠纷案件诉前化解新机制,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和情怀办好群众关注的每一起案件,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


来源 | 平安法院

校编 | 研究室   刘静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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