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新报 里斯本讯 / 记者 Tatiana
根据葡萄牙法律,任何从欧盟以外地区进入或离开葡萄牙携带超过1万欧元现金的个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接受相应的监管。这一措施是葡萄牙政府与布鲁塞尔共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通过资金转移来资助非法活动的行为。
该法律规定已在葡萄牙《共和国日报》上发布,明确指出任何承运人在出入境时,若携带现金等值或超过1万欧元,必须向税务局(AT)申报并接受检查。若申报后,汇款人或收款人未能运送这笔款项,税务局有权要求在30天内进行额外的披露申报。
税务机关为了核实现金申报的准确性,有权对人员、行李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于非随身携带的现金,税务局可以检查托运货物和相关收据,包括邮政包裹、快递、非随身行李、集装箱货物或可能藏有现金的运输工具。
若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现金,税务局的检查官可以制作一份非正式申报单。尽管规定了1万欧元的最低申报门槛,但如果存在迹象表明携带的现金与犯罪活动有关,即使金额较小,税务局也必须登记相关信息。
税务局有权暂时扣留未申报的现金,但被扣留者有权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如果现金未被申报,或者有迹象显示其与犯罪活动有关,就可能被扣留。
根据规定,扣留期限应当限制在必需的时间范围内,不得超出30天。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过恰当的评估,并且始终遵循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扣留期限可以得到延长。具体而言,当税务局在调查潜在的犯罪活动时,若发现难以获取相关信息,扣留期限可延长至最多90天。
此外,税务局必须将非官方申报或有迹象表明资金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通知所有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在后一种情况下,还需将信息通报给欧盟委员会、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和欧洲刑警组织(欧盟执法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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