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芒种,收获之喜|再度入选

文摘   2024-06-06 11:30   四川  

夏熟新耕 万物峥嵘

时至芒种 收获之喜


2024年6月5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的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中


我院审理的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

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成功入选

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是继

赵某强、辛某宝犯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成功入选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后

连续第二年入选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

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基础案情 


2012年

某矿业公司虽取得某县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批准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范围,雇人砍伐公益林木并修建探矿附属设施。


2015年

某矿业公司向某县林业局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延期未获批准。


2017年5月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九里岗违规探矿案件列入首批破坏生态环境重点督察案件之一。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某矿业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关停探矿现场,并查封井洞、封存设备。


2018年

某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018年至2022年期间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对采矿地植被进行修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偿还其为恢复植被支出的设计、作业以及监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破坏现场

破坏现场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一审认为,在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代履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遂判令某矿业公司向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律师费用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修复后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修复中,行政机关代履行系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具备的生态修复费用追偿主体资格等内容,支持了行政机关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关于支付修复费用的请求,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

























芒种,一收一种。


此次再度入选的喜报,是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环资审判辛勤耕耘的收获,也是踏上环境司法新起点的播种。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全方位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最严格司法筑牢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屏障,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唐海舸

审核:方寒秋

签发:万    凯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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