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 | 让法治与你“童”行,用法治守护童心

文摘   2024-06-01 10:47   四川  


你们是这个世界

最纯真、最美好的存在

每一个笑容

如同花朵般绽放

每一个梦想

闪烁着希望的光芒

每一天都在

努力地学习、成长


无论你们的梦想是什么

都要勇敢地去追逐

我们会用法律

守护你们的美好与童心


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

成铁二院责无旁贷

现在

和二院法院er一起

开启“六一”法治旅程



#01  普法贴士(家庭篇)



小判断
这个做法有问题吗?
回答正确
有问题
回答错误
没问题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做判断
这种行为是?
回答正确
错误的
回答错误
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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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做判断
监护人可以打骂、抛弃小孩吗?
回答正确
绝对不行
回答错误
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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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家庭也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会守护每一个小孩!


#02  普法贴士(校园篇)





老师的做法是对的吗?

回答错误
回答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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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老师的做法完全忽视了学生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殴打、掌掴、拉扯等被辱骂、起侮辱性绰号等被造谣被勒索金钱被骚扰被孤立、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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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面对校园欺凌,我们应该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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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面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用法治守护孩子们的碧海蓝天!


#03 普法贴士(社会保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让我们用法治

守护你们健康成长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孩子们:

你们好!

在这充满欢声笑语的节日里,我们作为法院er,怀揣着一颗“童”心,写下这封特别的信。

你们或许觉得法律像束缚,把想象中的“自由”五花大绑;也可能觉得法律像猛兽,把坏人吓得节节后退。但在我们心里,法律更像是指引,告诉大家是非对错,似指路灯般坚定而温柔地散发光芒,为大家的美好前路照明。

希望你们能够从小树立起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法治与你们“童”行。

希望你们在成长路上,永远保持一颗赤子之心,我们会用法治守护你们的童心。

希望你们能够不负身边的每一份爱,学会感恩和付出,学会尊重他人,团结友爱,成长为一个有素质、有思想、有道德的遵纪守法好公民。

最后,祝愿你们能够收获无限的幸福,继续健康成长,快乐学习,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

孩子们,六一节快乐!


成铁二院全体干警

2024年6月1日





文字:唐海舸

编辑:唐海舸

审核:方寒秋

签发:万    凯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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