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年特辑 | 成铁二院集中审理一批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文摘   2024-10-12 18:35   四川  





2021年10月12日,我国在川陕甘三省的大熊猫主要栖息地正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划面积达2.2万平方公里。


同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铁二院内设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开启了跨区域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保护之旅,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造国家公园的保护升级版。


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三周年之际,成铁二院集中审理了五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和教育功能,精准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




 案例1



(红腹角雉)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6日至7日,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为了自食和保护自家庄稼,在自家菜地以设置索套的方式,猎捕了疑似野鸡4只,沈某某将猎捕的野鸡处理干净后储藏于自家冰柜中欲供家人食用。经鉴定,上述疑似野鸡物种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4只红腹角雉物种整体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




(毛冠鹿)

案情简介

2023年8、9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弹簧猎猎捕到1只青鹿子、3只围子。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毛冠鹿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只;果子狸3只,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只。




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




(赤狐)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马场沟”(小地名)山上,使用禁用工具猎套捕获狐狸两只。经鉴定,王某某捕获的两只狐狸属食肉目(Carnivora)犬科(Canidae)赤孤(Vulpes vulpes),物种整体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2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上将一枚土制炸弹安放在距地面约40cm的灌木丛中,用来捕获从此处经过的野猪。同年2月12日下午,被害人泽某某路过时,误以为是动物的食物,用手去摘取从而引发爆炸,导致其受伤。泽某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某为猎捕野猪,在公开放牧点人迹罕至处放置爆炸物,其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性,因被告人王某某年满82周岁,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4



林麝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放置猎套、猎夹的形式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获的野生动物剥皮、去除内脏后存放于家中冰柜内。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中有林麝1只,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只;毛冠鹿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只。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犯罪事实、危害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




(麝香囊)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被告人能某在山上挖药时发现山上安置有猎套。2022年10月和2023年6月时,能某在查看猎套过程中发现有2只“香子”(当地俗称)被猎套猎捕,尸体已腐烂,于是使用刀子割取了“香子”的麝香香囊带回家中,后以20400元的价格将2个麝香香囊售卖他人。经鉴定,能某出售的两个麝香来源于鲸偶蹄目(CETARTIODATYLA)、麝科(Moschidae)、麝属(Moschus)、林麝(Moschus berezovski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每个麝香香囊价值24000元。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以猎杀方式获取麝香,亦或通过非法渠道收购、出售麝香,均会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是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能某非法出售林麝麝香香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能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成铁二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发展的承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守好法律底线,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自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下一步,成铁二院将继续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丰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守护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字:邵玉佳

   编辑:唐海舸

   审核:方寒秋

   签发:万   凯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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